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改判规则(中)
上期推送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改判规则(上),解析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改判规则的前两部分,今天推送第三、四部分。
本期目录索引
一、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二、职工记错开庭时间按撤诉处理,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法院应予受理
三、尽管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可参照事业编制处理,要求返还离职违约金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四、船员在岸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五、不受理单位要求赔偿拒不交接工作的损失
六、收取解除聘用合同违约金产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
三、尽管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可参照事业编制处理,要求返还离职违约金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定就适用《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吗?2020年度青岛市的这个案例也许回会给你一些启发。
【一审法院认为】
L、A人民医院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一、基于L的身份,本案法律应如何适用;二、A人民医院是否应返还L已交纳的违约金10万元。
对于焦点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公立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依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依约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制定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立医院原有事业人员与新进人员所属医院人员控制总量管理。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的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第九条规定: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纳入人员控制总量范围的新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中止、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兼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规定:公立医院纳入人员控制总量范围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构成,发放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青岛市对公立医院进行综合改革,包括人事制度,传统的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事业编制身份已改革。本案中,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对L的身份问题做出了说明,即L在人员管理上属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管理人员。从A人民医院提交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可以看出,L的工资待遇是按照传统的事业编制的工资待遇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A人民医院依据《青岛市公立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L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基于L的身份和A人民医院系公立医院的性质,《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亦同样适用本案。
对于焦点二,L要求A人民医院返还已交纳的违约金10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
《青岛市公立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立医院原有事业编制人员与新进人员纳入所属医院控制总量管理。第九条规定,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纳入人员控制总量范围的新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中止、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兼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案中,L系由A人社部门面向社会统一组织招聘,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后被录用,被派遣到A人民医院工作。A人民医院于2017年1月与L签订劳动合同,L于2018年7月19日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L的招聘录用部门即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L身份的情况说明及A人民医院为L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看,L在人员管理上属于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管理人员。虽然L与A人民医院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对纳入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及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兼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并结合本市公立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对于L与A人民医院因履行劳动合同中就违约金收取返还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暂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故对L关于返还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处理。【(2020)鲁02民终1951号】
四、船员在岸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船员劳务纠纷案件的管辖其实相对比较清晰了,但有些法院就是犟。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之相关规定,明确了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相关报酬等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众所周知船员工作与一般的劳动者工作性质有所不同,L作为船员,船员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L与Y公司、P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L不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可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中,L起诉主张中的在岸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部分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审理。L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1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