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在石门」男子拒不偿还债务 法院强制划扣债权
法律人2023-09-14 21:35:150阅
近日,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被执行人李某欠王某的借款无力偿还,但其在某乡农经站有一笔债权,法官依法从此款中强制划拨,偿清了拖欠王某的借款。2015年1月,井陉县的李某承包鱼塘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74600元,并写有借条,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后李某两次偿还王某共46000元,剩余28600元未还。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2016年6月17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给付王某借款本金28600元。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受理后,通过对李某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家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但发现其在某村参加修路施工,有数万元工程款尚未支取,此款由乡农经站统管。法院执行人员给有关人员做工作,要求为李某偿还借款未果。近日,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从这笔债权中强制扣划28600元,偿清了李某欠王某的借款,将此案办结。
法官提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大部分具有金钱给付内容,而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动产、不动产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拥有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称第三人)代位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申请法院执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