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有新招:划扣9万住房公积金
法律人2023-09-18 01:51:520阅
中国法院网讯 (鲍玉杰 连明佳)
近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利用扣划“失信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法,让一起执行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据了解,这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后,封丘法院实施的首例划扣住房公积金案件。
中国工商银行封丘县支行与被告鹿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鹿某、孙某购买了位于封丘县黄池路北段某花园小区内的一套房产。2012年,原被告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20万元,期限20年,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抵押手续,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20万元贷款。
2016年元月,被告开始违约,欠贷款17.5万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封丘县支行向封丘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孙志勇接到该案后进行详细调查,多次寻找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鹿某原系农行职工,但现在已被解雇。后经多方调查,孙志勇发现鹿某有住房公积金,于是立即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协调,共同探讨、研究相关法律政策,最终达成共识,新乡市封丘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法院,成功扣划94400元,使得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在提取、使用上虽有限制,但其仍属于个人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并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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