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女方的嫁妆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娘家人又有可能将嫁妆讨回来吗?徐小姐与丈夫登记结婚后,父亲从银行里取出10万元钱交给女儿和女婿,表示将这笔钱作为女儿的嫁妆,供小夫妻俩买辆轿车。徐小姐很清楚父母的经济条件并不好,这10万元钱对父母来说可能是仅有的积蓄,因此无论如何都不肯接受父亲的这笔钱。
在父亲的坚持要求下,徐小姐最终还是接受了这笔钱,但同时也给父亲写下了借条,表示这笔钱算是父亲借给自己的,将来会还给父亲。不过徐小姐写下借条时,她的丈夫并不在现场,对于徐小姐写借条这件事也毫不知情。后来,徐小姐和丈夫用这1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轿车登记在了徐小姐的丈夫名下。而令人遗憾的是,徐小姐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婚后仅仅半年,丈夫便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要与徐小姐离婚。徐小姐的父亲得知女儿要离婚自然是非常着急,除了心疼女儿外,他也想把当初给女儿女婿买车的那10万元钱讨回来。于是,老丈人便将女儿和女婿一并告上法院,凭着手中的借条,要求女儿女婿偿还那10万元钱。
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可能会让不少朋友大跌眼镜。虽然老丈人手上拿着的借条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当初这10万元是女儿向自己借的,但法院还是驳回了老丈人的诉讼请求,老丈人最终没有讨回那10万元钱。
其实这件事情的关键,就在于老丈人当初给女儿10万元这件事,到底算是赠予行为,还是出借行为。作为原告的老丈人给女儿10万元时,虽然女儿为父亲出具了借条,但作为被告之一的女婿并不在场。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老丈人,与作为被告的女儿和女婿,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这张借条并非是建立在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基础上的,所以不能认定老丈人给女儿10万元这件事是出借行为。同时,由于老丈人给女儿10万元钱时女儿女婿已经登记结婚,老丈人明确表示这10万元是女儿的陪嫁,用来给女儿女婿买轿车,而这轿车最后还登记在了女婿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老丈人明确表示送给女儿10万元钱供女儿女婿买车,虽然是双方的口头约定,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赠予关系,所以老丈人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赠予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约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所以,老丈人给女儿的这10万元就是女儿女婿通过赠予获得的婚后财产,离婚时是要进行财产分割的。但不管小夫妻怎么分割这笔财产,也都与老丈人无关,老丈人自然是没有道理再把这10万元讨回去。
我的一位朋友曾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她在结婚时,母亲给了她一套首饰作为陪嫁,但这套首饰是祖上传下来的,她想知道,将来万一离婚了,这种有特别意义的嫁妆怎样才能讨要回来呢?方法自然是有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嫁妆的认定标准通常是: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予,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而在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娘家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予,那就要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则还是要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