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老人再婚,不影响赡养义务
我国《老年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案情简介
赵老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奶奶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小赵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小赵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03年9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案件评析:
保障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丧偶老年人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当老年人少了伴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丧偶老人普遍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伤害,老年人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老伴去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的父或母亲表现应有的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无法替代的。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渐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和心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老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小赵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