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开发商延期,我想退房
法律人2023-09-22 15:35:380阅
房产交易在最近几年确实太火了,当年的期房现在也都该交房了。但是总会有一些开发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耽误了交房的期限。对于这种情况,有人就会想要退房并赔偿损失。现行的法律,不知道是不是支持这样做呢?
2015年3月,孙先生在昆山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年12月31号交房,结果开发商一再拖延交房日期,最终在2016年5月份孙先生才拿到房子。孙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要求退房,而开发商表示可以赔偿孙先生违约金,但是不同意退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房款已经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5个月,构成了违约责任,达到了法定的退房条件,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孙先生交付的房款,并赔偿其利息以及因房价上涨等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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