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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球鼻子被撞伤,该不该赔?

法律人2023-09-22 21:12:400

家住长沙天心区的傅先生工作之余的爱好,就是在大学篮球场和大学生们一起打打篮球。然而2016年9月,在一次打球中,傅先生的鼻子被大学生小邓撞骨折了。

“我是被他撞伤的,他肯定要负责。”想到这里,傅先生多次找到小邓协商赔偿事宜。但小邓以“打篮球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应自担风险”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傅先生将小邓告上法庭。

小邓究竟该不该为傅先生的受伤负责?10月20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了解到,天心区法院一审认定小邓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小邓向傅先生支付补偿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傅先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小邓向傅先生支付8000元补偿金。

现年50岁的傅先生是一名体育爱好者,因为他居住在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长沙某大学里,在平时工作之余,傅先生喜欢到篮球场和大学生们一起打打篮球。

2016年9月2日,傅先生又来到篮球场与大学生们一起打篮球,其中包括今年23岁的大学生小邓。傅先生与小邓分属不同队伍,自行按竞技规则打球,场上除了傅先生外,其余队员都是该校的学生。

就在双方队员打球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邓的头部与傅先生的鼻部发生碰撞,傅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后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傅先生为鼻骨粉碎性骨折。为了治伤,傅先生住院治疗了9天,医院为傅先生进行了鼻骨骨折整复术,共计花费医疗费4477.41元。

2017年1月16日,根据傅先生的委托,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傅先生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

傅先生认为,自己的鼻子骨折是小邓碰撞造成的,于是多次向小邓要求赔偿,但遭到小邓的拒绝。之后,傅先生又将小邓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小邓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对于傅先生的要求,小邓觉得很委屈,“明明是打球发生了碰撞受伤,而且打篮球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傅先生应该自担风险。”

判决:运动中非故意行为不担责

许多人在工作之余,会选择做一些运动项目来缓解自身压力,正如傅先生一样,但参与任何体育项目都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小邓究竟该不该为傅先生的受伤负责?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先生和小邓两人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双方均非专业篮球运动员,未受过专业的篮球技术以及运动保护的系统训练,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小邓故意造成的,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小邓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小邓进行适当补偿。据此,判决小邓给付傅先生补偿金5000元。

运动中故意伤害责任不可减轻

本案的承办法官陈希介绍,体育运动在锻炼身体的同时,也有一定风险。因体育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所引出的法律问题是侵权法上的“自甘风险规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自甘风险,是指在明知具有危险状态和具有损害发生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是较为典型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情形。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决定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该损害予以分担。

“但是此种‘风险’应当是运动中的合理冲撞、规则允许的身体接触所导致的伤害。”陈希强调,如果是违反规则的身体伤害或者以故意给他人身体带来伤害的故意报复,不能运用“自甘风险”理论来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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