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孩时代”来了,这些事你要知道!
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
“隐孕”已经悄悄成为了一些职业女性的生存策略。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什么会造成这个现象呢?不是因为职业女性喜欢占就职单位便宜,正相反,是因为女性在孕期、哺乳期往往会受到就职单位的“差别对待”,她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如今,“二孩时代”已经来临,妇女对于在孕期、哺乳期获得相应劳动法律保护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法律认为怀孕生子哺乳是一个自然权利。《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哺乳期遭到单位辞退的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39岁,于2007年12月入职,2014年4月起休产假,法定产假结束后主动到岗工作。其产假期间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未告知其新址,高某自行找到办公地点,坚持工作。
9月5日,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出示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也未提出经济补偿方案。高某在该公司工作7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间对其提出辞退。
与董事长协商争取权益无果后,高某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事宜,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始末】
律师为高某提供了咨询意见,建议其可以要求某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辞退通知系口头提出,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辞退情形,律师建议高某再次与某公司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保留证据。同时,在协商期间按时上下班,不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
再次协商后,某公司仍拒绝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高某的代理律师向某公司出具了律师函,正式提出维权需求,未果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高某的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向高某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调解最终款项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某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高某支付了相关款项。
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男性仅为4.5%,其中反映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解雇的人群中,73.6%为女性,反映出我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较为突出。
如本案中某公司变更地址不通知休产假员工,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无故予以辞退,不签订劳动合同,漠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而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高某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入手,认真研究案情和解决方案,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不利的局面,在仲裁和诉讼中争取了主动。
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地依法维权,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体现出职场女性自觉学法用法、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隐孕”没必要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产检受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工资不能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