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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上散布“小三”谣言被判侵权

法律人2023-09-25 14:45:580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网络拓宽了人们发声的渠道,但是利用网络平台肆意发布不实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南京市栖霞法院即受理并审结了一起侵害名誉权的案件。

孩子爸结婚了,新娘不是我

张某和李艳原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的一对,两人相信爱的实质而不在乎外在形式,没有领取结婚证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女。然而正如金庸先生所言,“爱情经常有,但专一并不常在”。

之后,孩子的爸爸张某与李艳感情破裂,并在2014年与原告孙花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而早在2012年5月,感情破裂后,李艳与张某为小孩抚养费、户口等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为此,双方埋下积怨。

为泄私愤,网上散布“小三”谣言

原告孙花诉称,婚后被告因与其夫张某之前恋爱期间产生纠纷,多次到其家里吵闹,并与张某及其父母等人发生冲突。同时被告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发布对其的侮辱性言论,诸如:贱货、畜生、小三等。其中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在西祠胡同上发帖污蔑、辱骂、诽谤原告。2016年8月被告还将污蔑、辱骂、诽谤原告的帖子打印后张贴到原告住所地的大门、楼梯、小区里。

孙花以李艳侵害其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辱骂诽谤,为解恨一错再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李艳与原告孙花有纠纷,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方式予以解决,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散布带有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词,故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行为,并采取积极的方式消除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原告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而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慰问金的请求,因未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程度,亦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李艳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判决被告李艳立即停止侵害。

网络诽谤,截图保留证据有必要

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与过去不同,现在侵犯名誉权不单单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擅自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侮辱、诽谤他人性质的网帖,也成了名誉权纠纷的新案源。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所以网友们在浏览、转发网帖时,也应当注意不要触及法律的“高压线”。

那么生活中,如果名誉权一旦被侵犯后应当怎么办?法官建议,首先要注意保存、留取证据。截屏图片、短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同时,联系网络平台服务者或提供者,要求其对不实言论进行屏蔽或断链,并告知不采取措施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给受害人造成名誉受损以及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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