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牟利走歪路 组织作弊获刑
法律人2023-09-27 01:12:200阅
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审结全市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杨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后,以往只是违纪违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被纳入刑罚处罚范围,“作弊入刑”已成为现实。
2014年,杨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十余名准备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欲以无线电传送的手段帮助上述考生作弊,并收取了好处费22万余元。杨某从互联网上购买相关作弊设备并将其发给部分考生,又安排他人为部分考生替考。2014年9月20日上午,杨某驾驶载有无线电设备的商务车准备搜索考试答案发给考生时被民警查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有悔改表现,并已将违法所得悉数退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将受到刑事追究,也是人们常说的“作弊入刑”。不仅如此,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等作弊方式同样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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