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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分享”电影赚取广告费 犯罪!

法律人2023-09-27 10:03:010

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央视某网络公司、某新媒体公司、某传媒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投放广告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创建的“2020电影网”(后更名为“765看”)网站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共计522部。

张家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其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朱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点评: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音像等作品,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些个人或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为贪图小利,使用非法手段牟利,这些违法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故提醒大家,强化个人知识产权意识,做合格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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