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53175

以案释法——人“走”债不烂 妻女应偿还

法律人2023-09-28 07:45:470

2015年,夏某因为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好友刘某借款10万元。一年多过去了,夏某迟迟没有归还之意,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的第六天夏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夏某之女夏小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刘某出具了2015年及2016年的两张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夏某妻子周某与女儿夏小梅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夏某生前并未接触工程项目,但均未举证证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夏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已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及借款支付方式,且原告所提供的其他证据及案外人陈述内容均能佐证借款交付情况。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夏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因借条载明的借款均于夏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周某还款。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归还借款10万元,夏小梅在其继承夏某遗产份额内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被告夏小梅作为夏某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份额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