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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奇诈赌案引发的“黑吃黑”应如何定性

法律人2023-09-28 13:49:490

2016年11月某日晚,开某某同李某某等人携带隐形眼镜、透视扑克牌及赌资11600元至某市一饭店内,与万某某、张某某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开某某发现对方万某某竟乘隙更换另一付透视扑克牌也用戴隐形眼镜作弊致使自己输钱,遂召集八人,采用拳打脚踢、搜身、逼迫被害人去银行取钱等手段,当场劫得人民币16600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在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区分抢劫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暴力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

在本案中,虽然开某某有借对方诈赌作弊之“短”进行敲诈的行为,但开某某一方人数众多,在一个相对密闭环境中对万某某等人实施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虽暴力程度不高,但显然万某某一方已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并无法逃脱,被迫搜身交钱及去银行取钱交于开某某。万某某是丧失意志自由而被劫取财物,并不是意志被胁迫而交付财物。开某某召集的人员对被害人万某某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致使万某某不能、不敢反抗,并当场劫取超出赌资本金的部分,应当认定开某某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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