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在定金中扣下中介费,是否合法?
不合法。
最近办结的两个案子案情如题,即: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三方)。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后,买方违约,不要房子。卖方催告无果后,单方解除了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居间已经完成,在定金中扣除了两方应当支付的中介费,将剩余定金支付给了卖方。
卖方不服,协商无果后,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未付定金。后经法院调解,卖方同意中介公司留下少量费用,大部分定金支付给卖方(主要是卖方想早点结案,同时也兼顾了中介公司付出的劳动)。
按照民法典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的定金,系买方支付的债权担保款项。因买方违约,定金依法应当归卖方所有。中介公司作为定金保管放,需向卖方支付全部定金。
中介公司应当收取的中介费损失怎么办?应当由违约方也就是买方承担。中介公司应当依照合同向违约方主张全部中介费,而不应当贪图省事,转嫁给守约方承担。
法律提示:如果您在出售二手房过程中,也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中介公司索要全部定金。如果中介公司不付,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法律纠纷处理、
业委会及物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