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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热剧——《人民的名义》3

法律人2023-09-29 07:06:360

丁义珍---副市长的变脸出逃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

萨科奇拒绝引渡彼得雷拉

萨科奇拒绝引渡彼得雷拉

,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

1.犯罪发生地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领域管辖原则”,又称“ 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国籍管辖原则” 或“ 属人原则” 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

3.受害国

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国,甚至罪犯也不属于本国人,但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波及于该国,该国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因而有权请求引渡。例如湄公河惨案,发生地不在中国和罪犯不是中国人,但由于受害的是中国商船及其船员,所以最后中国提出的引渡申请得到通过,糯康最终在中国受审并被判处死刑。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例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7条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这个人犯有几项罪行而被请求引渡时,则依移交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各该项行为被请求国视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的先后而定。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不止一国对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应在考虑了各种情况以后作出决定。特别应考虑有关严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要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被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至何国。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

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追诉的国家的国民,还是一个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或是一个第三国的国民。

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比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不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

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所谓“ 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行为。

在确定引渡问题时,还有一点必项考虑,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

2014年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1]

截至2014年年7月底,我国已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官员外逃往往又把发达国家作为目的地。专家认为,以前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会判贪官死刑,从人权角度考虑拒绝引渡,让贪官逍遥法外。中美之间还没有签订引渡协议,这使得美国成为我国外逃贪官的后花园。[1]

2014年8月26日,中美两国商讨在反腐败领域进行更深入的合作。在刚刚闭幕的APEC第三次高官会及相关会议上,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美国高级官员王晓岷近日表示,美中两国在APEC第三次高官会及相关会上着重讨论了反腐败议题,并且都表达了在这一问题上建立合作网络的意愿。

谢谢您一直看到了这里。相信丁义珍一定不会逃出法网,他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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