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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行,这些问题要注意!

法律人2023-09-29 07:52:480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因其便捷和实惠,受到许多人的青睐。但是作为一种新事物,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尤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了很多问题……

(一)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失,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吗?

之前这个问题的答案还很模糊,但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其第16条以及第23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乘客使用网约车服务,实际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订立承运合同,因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受伤,乘客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吗?

既然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那网约车司机就是接受其指派,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雇员。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保险理赔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一来网约车外观没有明显标志,受害人无法区分,二来即使受害人知道是网约车,也不一定知道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

(三)网约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

网约车投保了,保险公司难道还不理赔?现实中还真有这样的事,主要原因是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司机,没有及时改变车辆性质和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例如上海首例涉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原告李某在接单后,去接乘客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他向保险公司理赔,但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万某的名义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

网约车司机可以看看自己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一般都有这样的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使用普通家用车作为网约车,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很大。

因此,笔者建议在乘坐网约车或者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立即联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管网约车司机有没有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理不理赔,网约车平台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各位网约车司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尽快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如果不能改变车辆性质及投保营运车辆的相关保险,就不要从事网约车服务,避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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