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笑话六(附律师点评)
61.你知不知道
有个高官的儿子驾车闯了红灯,被一位当班的女交警拦住并处以罚款。高官的儿子傲慢地问女交警道:“你敢罚老子的款,你知道不知道我的父亲是谁?”
女交警回答说:“我非常抱歉的是这个问题我帮不了你,只能表示同情。建议还是回去问你的母亲吧!”
点评:
新交规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情况驾驶员都会被扣掉6分。若出现直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仍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违反禁令标志”记3分。同时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闯红灯行为只进行200元罚款,不计分。
如果你误闯红灯立即停车只是刚刚越过停车线可以免处罚。一般电子眼会拍3张照片取证。
62.喝醉了的证据
律师质问交通警察:“一个人跪在马路中间就能证明他是喝醉酒了吗?”
“当然不能,先生,”交通警察回答,“可是这位先生跪在马路中间要把涂在马路中央的那条白线卷起来。”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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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有口难言
某人去警察局报案,说:“昨晚一个盗贼进我家,拿走了金银首饰,还有现金,我当时不敢叫喊。”
“为什么?”警长问。
那人说:“我口里的金牙怎么办?”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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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血液遗传
奥地利维也纳有位小偷被抓获……
法官:你已多次偷窈,怎么恶性不改呢?
小偷:我曾接受过两次输血,后来发现那个输血给我的人原来是个惯贼。
点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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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强盗的怨恨
强盗拔枪指着鞋店老板:“举起手来,交出所有的现款!”
“对不起,先生!”老板镇静地说,“昨晚你的同行已捷足先登,把钱全部拿走了!”
“混蛋,为什么你不把门关好?”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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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滋扰疯子
一个喜欢投诉的人,三番五次跑到警察局去,要警察把邻人抓起来。局长把违禁条例翻来覆去,看了半天,叹了一口气说:“不能定罪,除非你控告他滋扰疯子。”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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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电话亭
法官在审问一个在电话亭和人打架的年轻人。
“为什么打架?”法官问。
“当时我很平静地在电话亭内跟我的女朋友聊天。”年轻人说,“这时那个家伙走过来了,他要打电话,我不让他打,他就把我从电话亭内赶了出来。”
“这也怪不得你发脾气了。”法官想了想说。
“还不只这样呢,”年轻人补充说,“他还把我的女朋友也从电话亭里赶了出来呢。”
点评:小伙子不合理地使用公共基础设施,不属于违法行为,但违反了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公共基础设施公众都可以共享,不允许某个人独占或排他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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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顾忌
警方逮获珠宝大盗,警员问讯:“你偷取别人的珠宝之前,难道一点顾忌也没有吗?”
大盗:“有的,我怕珠宝是赝品!”
点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照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第十一条规定假劣物品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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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把我扔出去
在法庭上。
法官:“安静!安静!要是还有谁这么闹,我就叫人把他扔出去!!”
被告:“哇~!呀!啊~哈~啊啊啊啊啊啊!咿~!呵!哇啊啊啊啊啊啊……”
点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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