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上门征求意见形式获得的结论,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人2023-10-02 13:06:370阅
没有,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
有不少的业委会,对需要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要是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内容),嫌弃召开业主大会流程复杂,事务众多,费时耗力,就自行决定采取简便方法,采取征求业主意见方式。
有的就是在业主群接个龙,还有的安排楼栋长上门征求意见,还有的就干脆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去打电话问问。各种简便方法,能用上的都用上。
规范一点的,还知道保留证据,比如签名表或是微信截图、电话录音。粗线条的,可能什么都没有留存。然后自行统计,自行发布征求意见结果。
有的业委会会对结果公示,征求业主意见。有的连这个步骤都省略了,直接就按照所谓的结果开始下一步的动作了。
这个方法,在很多小区,因为业主不关心,因为涉及利益不够大,也就蒙混过关了。但真的深究起来,真的有业主或是其他相关当事人认真起来,结果肯定是被撤销,被推翻。
正确的做法是,对于需要由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按照小区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提交全体业主表决。业委会按照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执行。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难道就没有变通的办法?我只能说,如果想让表决结果合法,只有召开业主大会这一条路。
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法律纠纷处理、
业委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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