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决定自有产权的车位只临停/出售,不月租,是否违法?
我的观点是:不违法。理由如下:
1、既然车位所有权人是开发商,那如何处分地下车位,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完全有处分自由的权利。只临停/出售,不月租,也是在开发商的权限范围内。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在开发物业进入销售阶段时,对于尚未出售的物业(包括产权车位),开发商也是业主,享有同购房业主一样的业主权利。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开发商对产权车库只临停/出售,没有违反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同样可以满足业主的需求,只不过可能增加了业主停车成本而已。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4、强行要求开发商对产权车位一定得按业主认可的价格包月出租,不符合市场规律,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只要开发商制定的车辆临停收费标准,没有超过当地政府的临停收费指导价,没有超出当地临停收费行情,那临停收费就是合理的。
如果业主认为临停收费成本过高,可以采取其它方式应对。比如购买车位,或是向已购车位的业主承租车位,或是将车停往免费停车的地方。
强行要求开发商按照业主的认可的标准按月出租,就同租客强行要求房东的你,必须按照租客提的房租标准出租房子给他一样,是不讲道理,是强买强卖。
5、强制要求开发商按照较低的租金,按月出租产权车位,对已购车位的业主不公平,间接侵害了已购车位业主的权益。(略)
小结:开发商作为产权车位的主人,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处分车位,是开发商独立自主行使的权利,与业主的物权一样平等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