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有所作为又能轻松履职,业委会委员该如何做?
不是自己的活,不要去大包大揽。否则业委会委员会做得很辛苦。
业委会只不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事项。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职责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这里面,最关键的要看小区业主大会是否还赋予了业委会其他职责与否?如果有,就按照议事规则或是管理规约的授权去执行即可。
一般情况下,议事规则或是管理规约另外授权业委会的其他职责,并不多见。即使有,授权的内容也相当有限。
通俗来说,业委会需要处理的,更多是与小区公共事务有关的事项,对于仅仅涉及单个业主的事项,不在业委会的职责范围——可能是物业公司要负责,也有可能是业主自己负责——业委会可以不管。当然,业委会在有必要的情形下,为前来寻求帮助的业主,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又当别论,但仅仅限于协助。
现实当中,有很多小区业委会委员,因为种种原因,承揽了小区的各种事务去处理。自己累的精疲力竭事小,关键有些事情本就不在职权范围,做得多,到头来错得多。吃力不讨好。
为何会做得多,错得多?
因为既然不属于业委会职权范围内,业委会去处理,就是跨界了。说严重一点就是违法了。违法的事情,又如何能够容易办成合法的效果?
与很多业委会委员交流互动时,我都会建议:业委会委员如果想要做得轻松一些,就需要注意分寸。该业委会处理的事务,自然应当用心合法去做;不是业委会处理的事务,能不沾手,尽量不要沾手。否则,业委会委员不休不眠,都忙不完小区里的事情。
有业主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业委会委员不作为,该怎么办?
如果某个/些业主认为业委会失职,业主可以去投诉,甚至可以启动临时业主大会,罢免委员。如果这个业主愿意参选业委会委员,不妨在罢免之后自己去做一回委员,尝一尝味道。
本文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赣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
擅长处理:物业法律事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