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组织各种招投标,到底行不行?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如今,对于小区公共事务,特别是需要花钱的项目,一般都是业委会组织对外招投标,以示公平公正。
那业委会招投标,真的能不能做到公正?就要看组织者的心态了。
如果是组织者自定规则,评标人员又是组织者自身,加上过程如果不能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那这样的招投标,很多情况下,招投标为名,内定为实——挂羊头卖狗肉罢了。
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业委会对外招投标,到底是否有业主大会的授权,才是关键。
法理上,业委会只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具体实施工作。比如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现有物业公司并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方案,那业委会按照业主大会该决定,落实相关事项,最后再代表全体业主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业委会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组织招投标花钱,或是超越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比如超越业委会花钱的金额权限,那组织招投标花钱,就是不合法的。
较真起来,这种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小区业主是可以形式撤销权的。街道办或乡镇政府也是可以责令业委会改正或是撤销业委会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的。
严格要求业委会事事都要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事项的要求去履职,就会导致业委会履职困难。毕竟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一件很复杂繁琐的事情。
所以现实情况就是,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只要业主不是反对激烈,业委会主管部门,基本上也就是默认。不告不理嘛!
小结:业委会花钱为小区办事,最好要有业主大会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在议事规则中一次性授权,也可以在办事之前召开业主大会一事一议一表决(可以一次性表决多项花钱事项)。这样,业委会花钱办事,不管是业委会自定也好,对外招投标也好,所接受的质疑,就会大幅度减少。
本文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赣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
擅长处理:物业法律事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