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庭宣判
昨天下午的刑案开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被告人发表完最后的意见后,审判长当庭就进行了宣判。判决结果,当事人还是比较满意的。
对于办理刑事案件,我一直有所抵触。
这种抵触,即有来自于刑事辩护领域的观察,也来源于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切身感受。但透过最近这两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我对刑事辩护的看法,开始有了新的变化——由不愿办理刑案到不再排斥刑案辩护。
犯罪嫌疑人一旦羁押在看守所,就失去了所有与外界的联系。刑辩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唯一可以见到当事人的人。
很多时候,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除了办理案件本身查明事实的需要外,更多的是向被羁押者传递信号——家人不抛弃不放弃的信号。
当一个人深陷囹圄,高墙电网阻隔与挚爱之家人的联系,见到了家人委托的律师,他就不再会感到孤单,不会有被抛弃的感觉。
当律师真的用心去办理刑事案件,真的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比如细心查阅案卷,核实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特别是视听资料的查阅核对,如果用心,是可以找出办案机关或多或少的问题。这就为辩护提供了扎实的基础,有可能为被告人争取罪轻甚至是无罪的辩护结果。
与办案机关沟通很重要。这种沟通,虽然无法直接改变办案人的固有的先入为主的意见,但可以动摇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有利于案件后续的处理,同时获得职业的尊重。
昨天开庭的案件,我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虽然最终没有说服检察院,但我看到案卷里的补充证据材料,都是在我提出意见后收集补强的,就知道我的意见,其实是得到了认可。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能够做到无罪辩护,固然是最高目标(也是最难达成的目标),退而求其次,在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如果能够有所争取,比如哪怕是减去一个月的刑期,也是重大的战果。作为辩护律师,也应该感到自豪。
不管办理刑事案件,还是代理民事案件,律师只要用心(这可能是律师办案过程中,不多的可以自我控制的因素),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当事人最终还是会觉得律师费,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
小结:律师用心办案,既是为了对当事人委托人有交代,也是为了对律师自己内心有交代。
本文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赣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
擅长处理:物业法律事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