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请异性游三亚,妻子起诉索回,法院:赠予无效!
4月6日,山东费县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件:阿兰和阿强是夫妻关系,在两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出轨,阿王强在酒吧内认识了另一女性朋友--阿丽。
阿丽自离婚后就经常出入酒吧,在酒吧内结识了阿强,之后两人就私下确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阿强先是送了阿丽一套女性化妆用品,后又多次将阿丽约出来带阿丽吃饭,再后来,阿强干脆提出来要带阿丽去三亚旅游,并且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阿强全包。
对于阿丽而言,这件事情对于自己来说,百利无一害。因此,她欣然答应了这件事情。于是,阿强与阿丽就此开启了“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
四天的旅程结束了之后,两人原路返回。当然,这四天的旅程,所有的开销都由阿强一人支付,像飞机票、酒店费用、吃饭费用,都由阿强支付。其中需要阿丽支付的5000多元,阿强一个人都支付了。
后来,阿强的妻子阿兰知道了这件事情,她一怒之下将此事起诉到人民法院,阿兰的诉求是:要求阿丽返还这5000多元的费用。
最终,阿兰胜诉!法院判决阿丽将5000多元的费用返还。法院认为,阿强代替阿丽支付的这5000多元,超出了日常生活开支,这些钱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分,这种处分行为侵犯了阿兰的财产权,并且这种赠与行为本身违背《民法典》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说白了,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像之前的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法院就判决这份遗嘱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遗嘱无效,最终将财产判给了原配。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这种赠与行为无效,阿丽需要将5000多元返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两个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任何一方在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也属于。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像买股票所获得的股息,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出版小说等获得的版权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通过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规定财产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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