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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大连男子开宝马撞死5人,被执行死刑

法律人2023-05-31 12:52:161

案例:

2021年5月22日11时47分许,大连劳动公园门前,一男子开宝马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造成4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被120送医院抢救,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又有3人自己到医院治疗,也就是说,这起交通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13时许,肇事者刘某被警方抓获。

后警方查明,该肇事者之所以开着宝马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是因其投资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

2021年5月26日,刘某被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2021年10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公开宣判,判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2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4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普法: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案中大连男子开宝马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由于人行横道内来来往往的人员很多,因此,该男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财产权。同时,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因此,该男子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此案一审为何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该案中大连男子的行为导致5人死亡、5人受伤,属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所以本案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是因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就应当由中院进行第一审。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上述两类案件形式比较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大,因此在审理的时候需要更加慎重,综合以上因素的考虑,这两类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三、此案中的肇事者为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按照刑法典的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该案中,大连男子一审被判处死刑,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时,为何需要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该案中刘某被执行死刑时,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原因是: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当然,监督宪法的机关就不再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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