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家长:班主任猥亵我女儿!警方:正在调查
4月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江女士反映称,女儿小雪(化名)在灌云县东王集中学上初三,女儿昨晚在学校上晚自习时遭班主任猥亵,并表示这已并非首次。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4月3日晚上7点30分左右,我女儿在教室内上晚自习,因在座位上玩橡皮泥被班主任何某发现,随后何某要求我女儿在门口罚站5分钟。”
小音告诉江女士:
在罚站过程中,班主任利用身体将小音推至拐角的监控盲区,趁机将手伸进小音怀中,想要触碰胸部,但因小音的阻拦没有得逞。
这并非是班主任第一次猥亵小音,从何某担任班主任以来,何某就时不时地借机摸小音的手、脸以及屁股。小音觉得这件事情说出去不好,于是一直没告诉父母。加起来,班主任侵犯小音有四五次。
江女士在得知自己女儿被侵犯后,立即向东王集镇派出所报警。警方昨晚已经介入调查。
学校学生遭受班主任侵犯,学校不仅没有正面出来解决问题,反而联系江女士,让其删除社交平台上的言论,说是影响不好。
说实话,学校出了这种事情,对于学校而言,确实影响不好,但这是个别人的人品问题导致的学校声誉受影响,学校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应该追究过错人的责任,及时整顿有问题的老师,而不是想着维护学校形象。
何某猥亵初中生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至于何某对小音的猥亵行为有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目前还不清楚,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小音目前读高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说白了,教育机构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很明显,何某属于教育机构的老师,对于小音受到的损害,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学校事后有权利找何某追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从两个角度去分析,一个是年龄的角度,一个是精神或者智力状况的角度。
年龄范围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这两种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音读初三,从年龄上看,属于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小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15全民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