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牢记这6条,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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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
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一直是国家、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同时,我国也出台相关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人有责。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这6条我们应牢记。
01.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坚决抵制网络暴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当然也包含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什么是未成年人?
从年龄上讲,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虽然法律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很多网络喷子还是会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发表一些不当言论,比如侮辱性、煽动性的言论,这是一种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也是暴力的一种形式,网络上的一些伤害性的语言,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甚至会超过现实世界上的伤害,因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世界,同时也是现实世界的另外一种呈现形式,它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从小的方面讲,网络暴力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大的方面讲,网络暴力会影响全民道德观的构建以及阻碍和谐社会构建。
因此,网络中对未成年人的一些侮辱性、煽动性的言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我们要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坚决抵制这种行为,利用虚拟世界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
02.保护未成年人,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8周岁的小孩子独自在家。不能让其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另外,《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必须尽到监护职责,要保护无人、限人的人身权、维护其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从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我们能够看出来,家庭肯定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主体。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也是学校和全社会的责任。
03.禁止私自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记、书信往来,禁止私自监听未成年人的电话沟通内容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为了侦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看他人日记、书信,可以监听电话。言外之意,除了这种正当的目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有这个权力,其他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没有偷看日记、书信,监听电话的权利,否则就会侵犯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04.老师不得私自给学生偷偷补课,更不可有偿家教
随着双减政策的实施,现在很多线下培训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少,当然还是存在偷偷给学生补课的现象,我们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现在实施的是素质教育,学生的作业负担不能太重,也不能总是把注意力放在文化课成绩的提高,还要主要其他多方面的综合发展,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
05.监护人不得殴打未成年人
监护人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禁止殴打、虐待、遗弃被监护人,否则,法院可以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
06.保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不能让孩子提早辍学,因为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要保证每个孩子接受完该接受的教育,特别是家长,不能逼迫自己的孩子提早辍学,不能让其提早出去务工赚钱补贴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