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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与官打官司的步骤(二)--受理

法律人2023-05-31 16:25:280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官与民打官司的第一步是起诉,关于起诉的具体内容,详见上一篇文章。

受理,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一、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书时,只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只要起诉书符合法定条件时,即予以登记立案。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其实,立案登记制的确立,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有效地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审查

法院受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后,应当予以审查,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不予立案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地有案必立,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要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3.书面凭证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先予立案

7日内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仍不能作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

5.指导释明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与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三、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1.投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三不),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飞跃起诉”

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四、裁定驳回起诉

1.适用情形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告是适格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四是属于法院管辖和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2.裁定方式

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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