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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心疼”女儿制毒“辛苦”,父母竟帮忙一起干……

法律人2023-05-31 16:35:550

伪装性强是新型毒品的特点之一

近日

江苏省常州市

一名化学专业的大学生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制毒贩毒

而其父母竟因为

“心疼”女儿制毒“辛苦”

帮助其一起干“事业”

最终一家三口锒铛入狱

……

陈某是一名化学专业本科生

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已被国家列为毒品

进行管制的情况下

仍购买制毒原料

并按配比加工成

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烟油

并利用喷雾瓶

将烟油喷洒在所谓的“烟丝”上

通过网购平台

将“烟丝”伪装成装饰画

销售给吸毒人员

在贩毒过程中

陈某的父母不仅没有劝阻

还一起帮忙

据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王丽佳讲述“一方面是由于贩卖毒品

带来的巨额利润的诱惑

一方面也源于

父母对于子女

不良的、放任的‘关爱’

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告人

均有收入较高、较为稳定的工作

本来是应该享受美好的退休生活

但是为了所谓的

帮助女儿减轻‘家庭负担’

最终导致了他们锒铛入狱”

经查

3人多次通过网店

先后向5名吸毒人员

贩卖“烟丝”共计295克

获得人民币共计4900元

案发后

公安机关从陈某及其父母处

扣押喷雾瓶、量杯、电子秤

疑似合成大麻素、快递单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及其父母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

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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