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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说法|结婚近20年后全职太太起诉离婚 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

法律人2023-05-31 16:57:040

近日

上海青浦法院公布了

一则离婚案例:

结婚近20年后妻子起诉离婚

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

……

01

起诉离婚后才发现

丈夫竟然资产过亿

于某与秦某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某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某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婚后近二十年来,秦某每月交给于某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然而,静好的岁月敌不过柴米琐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某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离婚。

这些年,秦某从不让于某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于某更是一无所知。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查询发现,秦某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某得知于某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某诚恳的态度,也让于某离婚的决心一度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某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02

丈夫偷偷转移

名下的18套商铺

给前妻之女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半年后于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于某惊讶地发现,丈夫秦某将他名下的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了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秦某紫。

于某遂将秦某紫和秦某另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某与秦某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某态度坚决地认为,于某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某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虽给了秦某紫18套商铺,但留给与于某所生的孩子资产更多。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03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需变更登记!

法官认为,于某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秦某在于某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擅自赠与秦某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某的权益;秦某紫作为秦某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某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某紫将18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某名下。

04

对于此案,网友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全职主妇可能只是没有工资,但并不是没有事干,她们面临的是随时随地的家庭琐事。

也有人劝女孩子还是要有自己的事业,经济独立才能有把握生活的勇气。

但也有人疑惑,“结婚二十年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富豪?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不少人对法院的判决也有疑惑,为什么把自己的房产给亲生女儿都算是无效?

05

法官说法

对于网友们的疑惑,我国法律其实早有规定。上海青浦法院的法官表示:

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自我和社会的价值。但无论选择职场,还是选择家庭,请务必保持自我的成长。如果有一天,不得已从婚姻中退出,独自面对生活和工作,不仅要有独立应对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广州普法 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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