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持刀反杀奸夫,检察院:故意杀人,你的刀比他的长
河南一已婚女子欲与男子断绝关系。男子则希望两人继续保持地下情人关系,遭到女子拒绝后,男子对其丈夫怀恨在心,并动了杀心。当其谋划好后便开始实施计划,结果却惨遭对方反杀。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女子丈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了激烈争辩。(案例来源:胡萝卜说法)
原来,女子闵某系有夫之妇,却与男子章某保持着情人关系。时间久了,闵某担心丈夫海某察觉,于是就想和章某不再往来。章某知悉闵某的意思后,誓死不肯分手,并以各种手段不断纠缠骚扰闵某。
闵某忍无可忍之下,竟然跳河自杀以求解脱。幸亏被人发现,及时救上来,否则早就撒手人寰了。之后,闵某下定决心与章某断绝关系,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中断了一切往来。章某不仅不知反思,心中怒火反而更盛。
一日午时,章某和朋友饮酒时说道, “到了三点就开始杀!” “打算解脱自己,结束自己”之类的话。散场后,章某即开始拨通海某电话,言语里各种口吐芬芳,极尽羞辱恶心之词。海某认为其醉酒了,不愿理睬,于是挂断了电话。
歇斯底里的章某疯狂重拨海某电话,海某拒接。章某手持约20厘米长的匕首,来到海某工作的汽修厂寻晦气。章某刚一看到海某,冲上去对着他就是一通输出。海某手中无械可用,被逼得节节后退。
海某边退边想对策,而章某则步步紧逼。海某趁其不备,飞奔到车间里拿出一把40厘米的长刀,吹响了绝地反击的号角。俗话说“一寸长,一寸强,一寸短,一寸险”,古人总结的话总是有道理的。有了兵器的海某,越战越勇,而张某则略显颓势。
章某不慎摔倒在地后,任然对着海某乱捅一番,脚也没闲着。海某则手持长刀与章某对捅,那结果可想而知,肯定是章某吃大亏了,因为你的刀没人家的长啊。不一会儿,章某便躺在了血泊之中。海某见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电话,然后在现场等待。
经检验,章某身上共有15处刀伤,体内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海某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对加害人章某进行反击并导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而无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而检察院对此判决不服,提起抗诉。
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章某身中多刀,但致命的一刀是其倒地前被捅刺的。据此可以推知,章某在倒地前已经身负重伤,危在旦夕,其倒地后已经不具备对海某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而海某在此种情形下,仍然继续实施捅刺行为,因而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2、海某基本没有受伤,但是章某却因伤而亡。检察院认为,章某身材瘦小而海某身强力壮,且海某的刀比章某的长一倍左右。经过事后查验,海某身上几乎没有受伤,但章某却伤痕累累。所以,章某倒地后海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检察院认为海某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还应赔偿章某家属经济损失50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海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章某与海某妻子有奸情,反而主动挑起事端,手持利刃对着海某乱捅,此时海某的生命安全已经遭到了严重威胁,因此其不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还可以享有无过当防卫权。也即是说,在此种情形下,他把章某杀了也不为过。在章某倒地后,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所以他的反击仍应被视为正当防卫。
2、海某在章某倒地后的捅刺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这里涉及到一个概念,叫作“无期待可能性”。什么意思呢?就是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首先要按照一般人的理念,能否期待他作出合法行为?如果不能,即使该行为违法甚至犯罪,都不应追究其责任。章某倒地前已受重伤是事实,倒地后海某持刀继续捅刺也是事实,但是在那种环境下,能够要求海某不捅刺章某呢?
很显然,不能。有三个原因:其一,章某倒地前受了重伤,我们能否要求海某在当时就能察觉到这个异常情况?其二,章某虽然倒在地上,可是他仍然没有认输,依旧在挥舞匕首捅刺海某,我们能否要求海某此时停止反击?其三,因为章某的刀械比海某的长,所以我们就可以要求海某不能反击?那万一是海某被杀呢?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海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刚哥以为,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鼓励大家勇于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刀的长短来判断其危害性,的确有点唯心了。如果将其门槛提高或者在适用时过于严苛,将使得该制度形同虚设。法不应给不法让道!章某这样的人,不仅败坏公序良俗而且还恬不知耻,肆意滋事,视人命如草芥,对其何须怜悯?对此,您怎么看呢?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刚哥说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