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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障碍物引发车祸,谁“买单”?

法律人2023-05-31 21:07:190

在高速公路上飞驰的汽车

突然撞上不明障碍物

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赔偿后

对高速管理中心提出

“代位求偿”的诉求

高速管理中心需要负责吗

近日

泰兴法院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

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某开车行驶在宽阔平坦的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路中央有不明障碍物,因车速太快来不及避让,发生事故,万幸人没事,只是车辆受损。王某第一时间报警,保险公司及时赶来对车辆进行定损,并依据王某投保的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赔偿了14780元。

在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后,认为高速管理中心存在一定性的责任,它未能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因而造成王某车祸。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偿保险赔款14780元。

高速管理中心陈述,王某驾车与高速上的不明物发生碰撞,驾驶员未谨慎驾驶行为与前车遗落物的行为间接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对象应为在高速遗落不明物的车辆,而非高速管理中心。同时,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为:当事人王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负全部责任。说明王某未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高速管理中心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得到赔偿后,可基于被保险人有偿使用高速公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取得向高速公路服务提供者代位求偿的权利。王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据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天,交警部门于17时27分通知高速管理中心该地点存在杂物,事故发生在18时10分左右,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因此,不能认定高速管理中心已经完全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同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王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与损失的发生亦有因果关系,故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事故的发生,既与高速管理中心未能完全尽到路障清理和安全防护义务有关,也与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王某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能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高速管理中心承担事故损失30%的责任,即高速管理中心应赔偿保险公司4434元,符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

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

不可超速行使

来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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