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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拐卖妇女“退货”案:3万元买儿媳,不满意倒手两次还赚3000

法律人2023-06-01 02:32:430
非当事人,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九十月份的样子,徐州丰县的董某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做老婆。2013年1月份,董某、王某(董某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等人,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本县的孙某,孙某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被告人董某、王某。后来,董某、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的张某1。(来源:司法裁判文书网)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案呢?

董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董某为了给儿子找个儿媳,花费3万元从别人手里买回智障妇女,此时他的目的不是为了倒卖牟利,因此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后来董某又与王某合谋,以说媒为名将女子卖掉并得益,其行为则涉嫌拐卖妇女罪。虽然董某起初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因此,对董某应当按照一重罪处罚,即拐卖妇女罪。

董某与王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两人共同密谋,共同参与,共同受益,因此构成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董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王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此,法院以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谓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漏罪,期满之后就不再执行原刑罚。

如果董某儿子与被收买的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则涉嫌强奸罪。间歇性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发生关系的,不在此列。从法理上来说,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已经完全丧失了性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所以,只要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就应当认定为强奸。但是,《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最新修订版内容的实施时间起点为2008年7月1日,而该女子被买来做儿媳的时间为2012年之后,所以如果在此期间被动发生了性关系,则董某儿子就涉嫌强奸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徐州##丰县##拐卖儿童的买家,应不应该被量刑#

配图需要,非当事人,请勿对号入座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无论是拐卖妇女的一方还是收买妇女的一方,其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不仅仅是造成亲子关系的分离,更是给被拐卖妇女和其原生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家破人亡者、郁郁而终者不在少数。所以,除了严打源头的拐卖,还不能轻易放松对下游的管制。否则只要有市场和土壤在,就仍然会有人前仆后继地去从事这些罪恶的活动。除此之外,对于农村的外来人口的监管也要日常化,对于监管不力的村委、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要形成问责制度,以堵塞其瞒天过海,变非法为合法的渠道。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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