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儿媳与老公回娘家拜年,婆婆:先去舅舅家,否则断绝母子关系
小张大清早和妻子小李收拾了东西,准备去岳父家拜年。今年是新婚后第一次拜年,所以比较隆重。小两口拎着大包小包的礼物往出走,小李喊小张动作迅速点,她娘家人早早都等着了。小李刚要出门时,看见婆婆黑着脸站在门口。小李给婆婆说:“妈,我们明天一大早就回来。婆婆没有应他的话,直接问小张:“你们这搬家似的,是要去哪里啊?”小张一脸懵逼的样子答道:“妈,怎么了?今天不是大年初二,自然是去岳父家拜年啊。”
小张妈妈一板一眼地问到:“去给你岳父拜年,我不拦,可是你舅舅家怎么办,我的娘家谁去拜年?”小张笑着回到:“妈,您别急,明天我们一回来立马就去舅舅家拜年,成了吧?”妈妈斩钉截铁地说:“不行!你们这些年轻人越来越不讲规矩了。凡事总都得有个先来后到吧?往年的今天都是去你舅舅家,今天你要是不去,那咱们就断绝母子关系,以后你们也别进这个家门。”然后,拂袖而去。小李看到这样的情形,气得跑回房间大哭。这可把小张给难住了,到底该先去谁家呢?
母子关系真的能够断绝吗?小李的婆婆说的也是气话,断绝母子关系这件事绝非这么简单。我国法律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就是通常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是基于约定,而是源于血缘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所以无法通过约定或者单方面声明而断绝或者解除。比如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即是说,血缘关系不会因其他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对血缘关系的断绝作出任何规定,所以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后者人为的方法断绝的。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法断绝,不代表着所有的父母子女关系都是如此。比如说拟制血亲关系,它是基于收养的或者再婚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或者继父母子女关系,只要具备了前述的法律行为基础,辅以事实上的抚养,在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一种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原本并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但由于其符合一定的法律和事实要件,法律将其当做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来看待。此种血亲关系是可以附条件解除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所以,即使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不是说解除就能解除的。
双方都同意同意解除关系的,是否就无需对对方履行任何义务了呢?不是的。自然血亲关系即使双方都同意解除,也是无效的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亦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生病需要帮助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容不得通过协议来变更或者取消。不要说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就是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也不是完全与对方就没有任何关联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过年走亲访友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风俗习惯,也是亲友们相互探望、加深感情的一种方式,对于增强家族的凝聚力和弘扬传统文化都不可或缺。但是走亲戚只是为了表达一种敬意和问候,不存在法律上的后果和意义,而且先去谁家更没有说千年不变的定律。小张妈妈用断绝母子关系来威胁其先去舅舅家是不可取的,这无疑会给婆媳矛盾埋下祸根。小张是新女婿,第一年为了隆重起见,按照习俗选择初二去岳父家拜年是没有错的。可是母亲讲的也不是全无道理,每年初二都是去舅舅家拜年的,今年你娶了媳妇就忘了娘(家)了?这件事不大,但要解决好还是真的有点难度。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或者高招呢?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刚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