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以裸照威胁发生关系,检察院不起诉:无法证实违背妇女意志

2021年12月29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了一起颇有争议的强奸案。公安机关认定:2020年9月初,贾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刘某某为微信好友,因刘某某与男友闹别扭,贾某某趁虚而入,分别于9月8日、9日在其车辆内与刘某某先后发生两次性关系,并偷拍了刘某某的裸照。同年9月11日,贾某某约刘某某见面,因刘某某与男友和好,遂拒绝见面并称要断绝联系。贾某某以裸照威胁刘某某,9月11日,贾某某驾车将刘某某带至某地下车库,在车内以“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相威胁,因刘某某要与其断绝关系,贾某某为求刺激并报复她,要求刘某某作出特殊行为,致刘某某肛裂伤。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人第三次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刘某某的意志,因而决定不起诉。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

一、贾某某偷拍刘某某裸照的行为是否违法?
刘某某感情空虚,所以没有反对与贾某某在车上发生关系,这是她的性自由和对于自身身体的处分权的体现,但并不能代表她同意贾某某拍裸照。贾某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偷拍刘某某隐私的行为涉嫌侵犯刘某某的隐私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作为个人身体隐私,特别是单身女孩子,当然不愿意自己的秘密给外人看到。所以,贾某某的偷拍行为是违法的。
二、如果贾某某以裸照威胁刘某某发生关系,构成敲诈勒索还是强奸罪?
前两次刘某某同意与贾某某发生性关系,是不违法的。因为其与男友尚未结婚,所以也不存在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问题。但是,在与男友还没有分手时就与他人鬼混,显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第三次贾某某以之前偷拍的裸照威胁刘某某的话,则构成强奸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侵犯的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对象是他人财物,而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所以,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以裸照来威胁,看似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其实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一人的,通常量刑幅度在3-4年之间。
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可能从哪些方面来进行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过性关系或者男女朋友关系的强奸案审查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案发前后男女双方的关系如何,案发时间及地点、客观环境条件,行奸后女性的态度如何,女性的生活作风如何等等。如果两人完全不相识或者虽然相识但关系不密切,则构成强奸的概率要高一些。如果女性是卖淫女,则概率低一些。当然,在不同的案件里仍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案发时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如果女性当时同意,事情败露后为了洗清自己而否认的话,则不应认定为强奸。本案中,刘某某曾经与贾某某有过性关系,而且如果贾某某有威胁行为,那这种威胁的强度是否足以达到使刘某某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当然,以上只是我基于案情作出的分析而已,并不能代表检察院的观点。#威海##山东#

贾某某趁着刘某某与男友闹矛盾而捡了便宜,固然缺失了谦谦君子的风度,但也不好过多指责。不过,其借机偷拍刘某某裸体照则显然是不道义,也是违法的。苍蝇不叮无缝蛋!刘某某自身也有一定问题,与男友闹别扭是很常见的一件事,但不能因此就放纵自己的私生活,到头来坑害的还是自己。其实,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值得商榷的。有网友认为,如果贾某某以散布刘某某裸照为威胁的话,应当可以认定属于强行的表现方式之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您对于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发表观点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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