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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女子“520”当天遭前男友强奸:我说“碰我就报警”刺激了他

法律人2023-06-01 05: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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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的蒋某(女)与齐某某曾经是男女男友关系,两人交往3年多,于2021年1月分手。分手3个月后,齐某某主动约她聊天,她离职后齐某某邀请其到自己的空房子住,于是她就搬了过去,并表示会付房租。2021年5月20日晚,两人一起吃饭、喝酒,齐某某说“今天就要把你灌多”。因齐某某要送她上楼,她不肯,两人发生争执。齐某某将她背上楼后并未按照约定离开,蒋某当时非常讨厌齐某某,就说了“碰我就报警”之类刺激的话,齐某某就非常愤怒,开始撕扯她的衣服,最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蒋某报警称自己被强奸。蒋某对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理由是:与齐某某恋爱6年有余,感情较为稳定,且未来将要谈婚论嫁。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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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齐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齐某某自认为其与姜某仍然是情侣关系,所以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在生活的情理之中。齐某某还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且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让蒋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但是其在蒋某已经明确表达“碰我就报警”的话之后,仍然强行撕扯其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见其已经违背了蒋某的意思,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其违背了蒋某的意思,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即使齐某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亦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齐某某在蒋某报警后没有离开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从表现上看,齐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但实际上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齐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后,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是认为属于情侣间的普通纠纷。此时,他在原地没有离开,其主观心态上并没有自动投案接受调查处理的意图。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他与姜某之家的纠纷,而不是为了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法院在结合其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庭审供述后,认定其行为不能构成自首。#沈阳##自首##东北#

三、齐某某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当庭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蒋某的谅解书,因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引,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高可以减轻量刑基准刑的20%。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和悔罪态度,并结合谅解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不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人文关怀。毕竟受害人提出以后还要与齐某某谈婚论嫁,此时如果给其判处实刑,其实也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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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对于此案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既然分手了,姜某就不应当再回去住前男友的房子,难道你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吗?也有人认为,分手只是代表不会结婚,但还可以处朋友,况且还是租男友房子住,会付租金的,女子的做法没什么问题。还有人质疑:既然已经报警控告他强奸,怎么又突然冒出来“以后还要谈婚论嫁”这样的奇谈怪论呢?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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