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被拘留!西安小伙买馒头被“教育”,疫情期间外出真没错?
#西安2名防疫人员殴打市民被拘7日#2021年12月31日,有网友发视频爆料,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南窑头西区,一位市民被防疫人员殴打。视频显示,一位身穿白色上衣的小伙一手拎着一袋馒头,一手拿手机拍摄与其争执的防疫工作人员,一位工作人员趁其不注意从身后夺走手机,另外两名工作人员上前对该男子拳打脚踢,男子手中的馒头被打落一地。由于视频拍摄距离较远,声音不太清晰,隐约可以听到小伙说“我没吃的……”工作人员则回答“我管你有没有吃的……”在殴打小伙的过程中可以听到有人不停喊“找死……”(来源:山东商报)2021年1月1日,警方通报对打人者处拘留7日并处200元罚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这起事件呢?
一、工作人员殴打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从官方通报的情况来看,防疫工作人员闫某某、彭某某殴打小伙王某是属实的。殴打他人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未达到该程度的,则应处以行政处罚。虽然防疫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但并不能因此而对王某进行殴打。即使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当在劝阻无效后进行,且应当具有执法权方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闫某某、彭某某已经向王某真诚道歉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并未对其进行顶格处罚。
二、王某的馒头散落地上,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在闫某某、彭某某殴打王某的过程中,他所带的馒头被打落地上。馒头是食品,掉在地上后大概率是不宜食用了,因此其价值就大大降低了。那么,关于馒头的损失,王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闫某某与彭某某已经被行政处罚,但是并不妨碍其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打人者的过错,导致馒头无法食用,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王某可以要求他们赔付购买馒头的费用或者赔付同等质量和数量的馒头。
三、疫情防控时期,不听从命令擅自外出会有什么后果?
在疫情防控时期的地域,地方政府一般都会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政策、决定、命令等。如无特殊情况,该区域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上述要求,配合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如果拒不服从或者执行相关要求,则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果该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西安#
四、疫情期间,王某外出买馒头是否合适?
如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当地政府有相应的命令或者决定,居民应当遵守其规定。如果在有条件限制外出的情形下,家里缺食物,可以向小区物业、居委会或者相关部门求助,而不是随意外出。12月29日凌晨,西安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为辖区广大居民群众配送基本生活物资的公告》称,为保障群众居家封闭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西安高新区将逐步有序为辖区每户居民免费发放20斤蔬菜。由此可见,政府对于疫情期间民众的生活保障是非常重视的。真的没东西吃,可以将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执法应当依法而行,任性执法要不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此种情形下采用暴力方式实不可取。疫情当下,市民们可能会面临生活上的一些困难,但绝不能因此而对新冠疫情的防控掉以轻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力、物力援助都在源源不断地涌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胜利终将属于我们。做好防护,服从指挥,对自己和社会负责。困难只是暂时的,西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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