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春带货“翻车”,传媒公司被诉,律师直击涉案四大焦点
2021年12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2020年10月,某商家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收到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提出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3名网红,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商家对此并未作出明确回复。11月5日下午,由于未上商品链接,陈小春仅直播几分钟商家商品就被下架。后来传媒公司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商家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商家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决传媒公司向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那么,这个案件当中都涉及哪些争议呢?法院为何判决传媒公司返还41万余元呢?
一、涉案合同的变更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常情况下,缄默不能被推定为默认,默认必须法律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收到传媒公司变更合同的说明后,商家并未作出回复,此时不能认定为它同意对方变更的要约,合同条款未生变更。但是在其收到《双11直播更改说明》后,其配合传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比如11月5日商家主动询问今天是不是陈小春直播等),且要求及早退还10万元则产生了认可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虽然商家主张自己是因为直播效果不好,而并非是因为同意更改说明要求退款,但是从整个过程来看,它是知情且事后以行为表示同意的。
二、涉案合同是否存在将直播场次的变更?
依据原合同约定,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并对参加直播的主播作出了明确约定。传媒公司《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仅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其他三名网红和陈小春,并明确其他合同内容不变。《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传媒公司不仅未在更改说明中告知,也未口头告知对方场次的更改,所以不存在协商的过程,更不能据此推定商家同意其实际只直播4场。传媒公司主张主动减掉的10万元就是减少直播场次的结果,但减少的金额与减少的场次严重不成正比。所以,传媒公司将16场次直播变更为4场的做法,实属一厢情愿,对商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有违约的嫌疑。
三、实际直播成功的场次以及传媒公司有无违约?
除了陈小春外,另外三名主播的播出场次仅为一场。而陈小春直播则因商品链接问题导致商品被下架,可以说是直播失败。随后,传媒公司安排陈小春助理代为补播。传媒公司以助理代替陈小春直播的行为显然与约定不符,且陈小春助理的直播效果也不能等同于陈小春,其不符合约定的主播流量要求。所以,陈小春的直播和助理的补播,均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依据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应当安排16场,但实际上其成功安排的只有3场,因此属于严重违约。《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本案来看,传媒公司显然没有依约全面、善意地履行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是否应继续适用?
按照原合同约定,直播销售的保底数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而实际直播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即使按照协议再补播3场,原合同约定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此种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商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商家提出,对于传媒公司已经履行的部分,按照实际成功开播场次与总场次的比例付款,其余部分款项应当返还给自己。这个主张是合理的,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广州##普法行动##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无论是商家还是传媒公司,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事后以行为配合对方履行义务亦视为同意。能力是一码事,而诚信则是另外一码事。履行合同务必是全面、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非是只履行部分。直播带货是个新生事物,但它也有很多不确定性。但不管怎样,公平和诚信应当成为市场经济的主旋律。有些主播带货只管赚钱,不管商品质量;有些朋友也是不问商品质量,只看主播是谁。这里,我也想提醒下喜欢网购的朋友们:请理性消费,毕竟您买的是商品而不是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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