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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女子驾车撞伤情敌,结果悲剧了:保险不赔,人坐牢,车没收

法律人2023-06-01 06:5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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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镇安县村民王某甲(2012年丧偶)与被害人倪某甲(离异),自2012年以来保持非婚同居关系。黄丽华(化名)自2016年至今与王某甲保持情人关系。2019年,倪某甲发现他们之间的暧昧关系后,发短信辱骂黄丽华。2020年7月31日,黄丽华因被辱骂及对王某甲欺骗其感情不满,驾车前往镇安寻找王、倪理论。在要求在自己车上谈事遭拒后,黄丽华将车停放在倪某甲家楼下守候。8月1日早上6时许,倪某甲下楼。她拒绝与黄丽华对话,而且还对黄丽华说:“你跟王某甲的时候,咋不找我谈”。随后,继续向前步行。黄丽华顿时心生恶念,突然加速冲向倪某甲,倪某甲被撞倒仰躺在车前机盖上。车辆继续前行了13.9M后,倪某甲摔至路上。黄丽华仓皇逃离,不久自己报警,警察来的时候其因害怕一直将自己锁在车里,后被控制。经鉴定,倪某甲构成轻伤。黄丽华的车子买有保险,尚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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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本案法律应当如何评价呢?

一、黄丽华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罪?

黄丽华因为与被害人有情感纠纷,驾车撞向被害人,其行为可能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看,被害人倪某甲记得黄丽华说了句“今天就是要你死”,从这点上来判断黄丽华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是黄丽华供述其就是为了要教训一下倪某甲而已,在两人的言辞出现矛盾时,就需要结合客观行为的表现来进行甄别。从黄丽华驾车撞向倪某甲的速度来看,属于低速行驶,且最终也造成了轻伤的危害结果,因此其从客观上判断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二、黄丽华是否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黄丽华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呢?黄丽华在案件发生后,自己报警并等候警察的到来。虽然警察到达后,其因害怕拒绝下车甚至有开车冲向悬崖的冲动,但最终还是被警察控制。拒绝下车并不是不承认罪行,更大程度上是基于事发后的一种心理异常和恐惧。所以,其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黄丽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且将作案所用的小轿车予以没收。#商洛头条##普法行动#

三、黄丽华的车子有保险,保险是否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害人倪某甲认为本案系黄丽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显然是不能的。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保险保的不是伤害,而是因为意外受到的伤害。本案则是黄丽华的故意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制造交通事故。黄丽华所驾驶的车辆属于作案工具,不享有机动车所享有的保险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对其他故意犯罪行为的赔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中的三位主人公,都是有点个性的。倪某甲与王某甲既然都已经是单身,为何不去登记结婚,反而形成一个长期同居的事实?而王某甲也是花心透顶,看着碗里的,吃着嘴里的。由于争风吃醋,到头来两个女人一个坐牢,一个住院。黄丽华既然知道人家都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你怎么又来插一杠子,这不是自找苦吃吗?不过,自己酿下的苦果还得自己吞,保险说我可不背这个黑锅!到头来,钱赔了,自己坐牢了,车子也被充公了。这都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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