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710

加拿大鹅被质疑双标:我不服,听说某想不也是美国便宜中国贵吗?

法律人2023-06-01 07:20:110

加拿大鹅上海某门店因为拒绝退货引发一场热议。其“更换条款”规定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并且自作聪明作出生搬硬套的不合理解释,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来蒙混过关,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歧视性规定是明显的双标动作,引发大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了一场网络大声讨。大家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有效以及能不能退货,深层次原因是对不同国家不同做法的差别待遇的愤怒。之前司马南质疑某想对国内消费者采取歧视性价格政策,同样配置的产品,国内卖得比国外要贵1万元左右,其实这也是一个双标问题。

网络上有一些人在批评甚至谴责司马南,指责其利用网络舆论对企业及个人进行讨伐,有人认为公民有言论自由,有监督批评的权利,但是应当通过正当的渠道检举揭发,而不是通过媒体公开炮轰一个企业及其老总。美国便宜中国贵不也是双标吗?不知加拿大鹅会不会感到郁闷。那么,全网声讨加拿大鹅又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一、加拿大鹅《更换条款》的法理分析。

消费者购买加拿大鹅时需要签署一份《更换条款》,该条款规定:“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工作人员称:这是中国区通用条款。但是,在遭到铺天盖地的声讨后,加拿大鹅迅速回应,给出了一个牵强附会的解释:它说中第一条的含义是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退货退款。但实际上还是不退,它的目的就是妄图利用法律的漏洞打一个擦边球。在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不予退货的加拿大鹅还是低下了高贵的头颅认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这两条规定均不涉及线下实体店。不过也别高兴得太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所以啊,它还是法网难逃。

二、加拿大鹅退货争议引发的守法思考。

加拿大鹅的傲慢与无礼我们放在一边不说,但是其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开出罚单,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加拿大鹅自以为是外国企业,就可以公然与法律对抗,只能是自食其果。我国采取地域管辖为主的原则,《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无论你是谁,在中国境内,就得遵守中国法律。这也体现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主权原则。

在遵守法律这一事项上,我们不存在内外有别的差别待遇,而是一视同仁。所以,不光是外国人和组织在中国境内要守法,国人和其他组织也同样要遵守法律。《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无论学历高低、财富多少、个人影响力大小,也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所有人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三、加拿大鹅退货风波引发的舆论监督权思考。

有人说,我国是法治社会,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去检举揭发违法乱纪行为,如果采用“大字报”形式,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会使事情走向反面。这里,对于所谓“大字报”是值得商榷的。大字报一般表现为无中生有和随意上纲上线扣帽子,而舆论监督则是以事实和数据为基础,提出合理的质疑。舆论监督一般认为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权利,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公民的法定“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加拿大鹅##上海头条##司马南#

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和网络谣言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监督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网络时代最常见的就是公民通过社交媒体实现监督。也就是说,网络监督是公民监督权的表现之一,而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也是权利之一。既然是权利,公民就有权作出选择,可以这种方式,也可以那种方式,并无妥当不妥当的区别。但是,在行使网络监督权利时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不得捏造事实、诋毁他人、散布谣言。

舆论监督有着自己的影响力,通过某件事情的聚焦,就有可能推动某种不合理现象的纠正,加拿大鹅就是例证。论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向大众公开的,而不是小范围内的个人私器。当然,舆论虽是民意的反映,但并不一定不总是正确的。但无论如何,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舆论监督的评判功能将会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如果网络监督是不合理的,那么全网声讨加拿大鹅算什么呢?双标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最终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我们且行且珍惜吧!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刚哥说法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