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反击了?270家媒体围攻司马南,胡锡进:倒追企业原罪需谨慎
司马南最近连续做了几期视频,痛批联想的种种不是,其中重点讲了柳传志、杨元庆薪酬不合理以及质疑当年股改时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等问题。随后,白岩松当年赞誉柳传志和联想的一段话也成为众矢之的,可以说上演了一场躺着中枪的剧情。而胡锡进对于司马南的观点进行了批驳,但也有部分认同。对于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胡先生认为应当谨慎看待历史问题,不少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都有所谓的类似“原罪”,在当时的改制方向上也受到了各地政府的认可和推动。虽然胡先生在文中也表示了与司马南的关系不错,同时措辞比较温和,但显然司马南对此似乎并不买账,直接回文予以反驳。
可是,这次和上次盛传的“联想保卫战”却大有不同。作为辩论的争议对象,联想及柳传志、杨元庆等至今没有公开回应,静得出奇。就在昨日,司马南发文爆料遭270多家(自)媒体饱和式舆论攻击。我无意于对联想的是是非非作出任何评判,仅对于胡先生关于企业“原罪”的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胡先生这次的观点和逻辑我都深表赞同,但是这次的逻辑和莆田杀邻居案时却有着很大不同,下面将着重展开论述。
一、胡先生对于企业“原罪”与莆田杀人罪观点有何不同?
在莆田杀邻居案发后,胡锡进先生即发表了观点,其中有“相关基层政府的不作为需要严查(13日的悬赏通告“见活的奖2万,见死的奖5万”确实令人瞠目),但欧某中的行为决不能被美化,对后者的谴责决不能因为前一个问题的存在而有任何放松。”胡先生当时的观点我肤浅地理解为,应当将犯罪原因与犯罪后果分开来,一码归一码。这次谈到企业“原罪”问题时,胡先生则提出了要谨慎,为何要谨慎呢?原因是当时情形极为复杂,当时的改制方向受到了各地政府的认可和推动。也就是说在考虑是否追究企业“原罪”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当时的背景和原因。#司马南手撕联想国有资产流失##胡锡进##司马南答胡锡进#
二、企业“原罪”与普通犯罪有何不同?
所谓企业“原罪”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来源于西方的宗教用语。富人的“原罪”,即“资本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家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一般来说,涉税、涉私、行贿、偷工减料等现象都是原罪的表现形式,甚至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将国有资产变为己有。对于企业原罪,是否应当追究以及如何追究,现实中争议较大。有人主张特赦,比如张维迎教授。有人主张清算,比如杨德明教授认为以非法手段完成资本积累本身就是腐败,必须追查到底。还有人主张折中,就是既不承认其合法性,也不对其没收,而是以适当的收入分配调解解决暴富阶层的收入合法化问题。所以,至今为止对于企业“原罪”是否追究,如何追究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普通犯罪而言,追究其责任并无争议。如果企业当初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从法理上来讲,它与普通犯罪并无实质区别。
三、谴责违法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考虑原因?
我认为胡先生的两次观点基本都是正确的,因为无法定理由故意杀人就是犯罪,必须受到谴责。而民企的所谓“原罪”确实存在特殊的背景和情形,如果不加以考虑确实有失公允。但这里有一个逻辑矛盾,就是谴责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要考虑原因呢?按照胡先生对于莆田杀人案、武汉杀害律师案的逻辑,貌似犯罪动机及原因与谴责犯罪本身并无关联,不但要谴责,而且还要追到地狱里去谴责。既然企业“原罪”要考虑其形成原因,那普通犯罪是否也要考虑呢?其实对于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惩罚不是道德谴责而是刑罚惩罚, 而定罪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动机、被害人是否有重大过错等。如果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形,即使构成犯罪在进行刑罚评价时仍需予以考虑。
在司马南和胡锡进在联想问题的争议中,有人说胡锡进是和稀泥,这点我不赞同。认真拜读胡先生的大作,还是可以学到很多东西的。他观察问题的视角是比较全面的,甚至是独特的,令人耳目一新。当然,人无完人,偶尔的小纰漏或者表述瑕疵并不足以改变我对胡先生的尊重,但我还是坚持“杀人就是杀人,但与为什么杀人有关”的观点。胡先生认为司马南的质疑是朴素的,而朴素正义往往就是民意,这也是本次司马先生与胡先生论辩的底气所在。无论是企业家、网络大V还是普通民众,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就是朴素正义的初心,谁倒行逆施就必将受到历史和人民的唾弃。关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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