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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残暴了!他把我打成了脑震荡,必须赔偿!”法院:不赔

法律人2023-06-01 08:16:570

重庆主城区某地,来自农村的青年男子小王,性格内向,老实本分。

由于家里经济条件较差,加上父母身体不好,小王初中毕业后,便被迫放弃了学业,进城打工,在一建筑工地上搬砖。

事发当天下午7点钟左右,在工地上累了一天的小王,下班后约了几名工友,一起到夜市摊上吃大排档,宵夜喝酒。

几个单身男人聚在一起,难得的轻松,一边吃着烧烤,喝着啤酒,一边聊着感兴趣的话题。

大家都没有女朋友,聊天时,自然少不了聊女人的话题,在酒精的刺激下,小王等人越聊越投入,越聊越兴奋。

居住在附近小区的男子阿彪,个性张扬,为人嚣张,当天晚上,他下楼出来,打算到不远处的小卖铺买烟。

当阿彪路过小王等人的酒桌时,正谈笑风生的小王,无意间看了他一眼,阿彪认为小王在瞪他,便上前推了小王一把,并说道:

“你看什么看!再看把你眼珠子挖出来!”

喝酒正在兴头的小王也不示弱,立即站起来,大声说道:

“我又不认识你,你搞什么?推啥子推?”

随后二人便发生了争吵,但被小王的朋友们拉开了。

阿彪离开后,没走几步,越想越不服气,又折返了回来,打算找回面子。

当时的情形,根据事后小王在司法机关的陈述,阿彪返回后,什么都没有说,一上来,就用拳头照着小王的头部、肩膀等处,一阵猛打。

猝不及防地挨打后,小王只能站起身来。

小王一边用手护住头部,一边躲避,慌乱中,他顺手从裤子兜里掏出了手机,对着阿彪的脑袋就是几下,接着还打了他的嘴,踢了他的胸部两脚,将阿彪踢倒在了地上。

见此情形,和小王一起喝酒的工友们,再次将二人拉开,扶起了阿彪。

事后,双方均没有报警,各自离开了。

阿彪回家后,从第二天开始,感到头晕眼花,站立不稳。

其家人将他送到医院检查后,在医生的要求下,住进了医院。

出院后,阿彪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型颅脑损伤,同时头皮挫裂伤、下唇软组织挫裂伤、下门牙齿外伤性缺失、胸部闭合伤等。

其伤情,正是当天晚上小王用手机还击所致。

此后,阿彪经过打听,在附近建筑工地上找到了小王,要求小王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然而,小王虽然胆小老实,却倔强认死理,他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是阿彪挑起的事端,拒绝赔偿。

在此情况下,阿彪无可奈何,遂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当事人系化名。】

阿彪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被告小王持手机殴打、伤害自己,造成了自己颅脑轻型损伤、头皮挫裂伤、下唇软组织挫裂伤、下门牙齿外伤性缺失、胸部闭合伤等。

小王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小王侵害自己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5912.17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从来没有打过官司,也从未有过类似经历的小王,非常害怕。

后来在工友的陪同下,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律师,律师在认真听取了小王的陈述后,告诉小王,根据他的陈述,他极大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心中有了底的小王,开庭时,针对阿彪的起诉理由,进行了答辩:

1、事发时,自己在第一次无故遭受阿彪的挑衅和推搡时,自己并没有还击,在朋友的劝说下,保持了极大的克制。

阿彪不法侵害自己在先。

2、第二次,阿彪返回时,首先用拳头袭击殴打自己,自己是在遭受到不法侵害后,被迫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

3、事发时,自己在还击过程中,当制止住了阿彪的殴打后,便停止了,自己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合以上几点,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阿彪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本案小王的行为,系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依法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不应当对原告阿彪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小王的答辩理由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阿彪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阿彪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遂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

正常情况下,小王将他人打伤,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小王却什么事儿都没有,这是何故?

原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

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非法侵害,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

本案中,小王仅因多看了阿彪一眼,被阿彪怀疑在瞪他,便两次上前殴打小王,明显属于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前防卫、假想性防卫,以及事后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

本案小王,系正在遭受阿彪的殴打时,情急之下拿出手机反抗还击的,其行为,符合这一条件。

3、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

在主观上,防卫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不法侵害。

从而作出防卫行为,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得伤害其他的人。

本案小王,针对的是正在殴打他的阿彪,造成了阿彪受伤,其防卫的对象,是正确的,不存在问题。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实施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小王,在遭到阿彪殴打时,用手机还击,但在制止了阿彪的非法侵害后,便停止了,没有造成其进一步的伤害。

从案发后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看,阿彪第二次返回时,什么也没有说,直接就动手殴打小王。

在此情况下,小王被迫起身还击,保护自己。

在此过程中,小王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还击,属于一般人的正常应激反应,选择手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不当,不具有非法性。

根据当时的情况看,如果小王不用手机实施还击,就不可能制止阿彪的不法侵害。

虽然后果造成了阿彪受伤的损害后果,但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同时,小王的还击力度,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小王打伤阿彪的行为,依法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驳回了阿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阿彪耍横称霸,无事生非,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本案中,阿彪在公共场所,只因为别人看了他一眼,便上前推搡人家,被劝开离开后,又返回来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耍横称霸,寻衅滋事。

对于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能会在以上幅度内,对阿彪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对于寻衅滋事,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俗话说,“好人有好报”,法律,是不会让遵纪守法的老实人吃亏的,本案小王便是如此。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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