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服!她被野蜂蛰死,凭啥要我赔26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四川内江,青年男子黄某和唐某,二人没有固定职业,也不愿意去工地搬砖,整天在家啃老,不是睡觉,就是打游戏上网。
偶尔,黄某和唐某二人,也会一起出去钓鱼,捉鸟等。
事发前几天,黄某和唐某听说野蜂蜜经济价值高,市场上供不应求、经常有价无市,二人便准备了防护服、杀虫剂等,全副武装地,去乡下寻找野蜂窝。
2020年8月22日一大早,黄某和唐某两人便一起开车,来到了威远县乡下的一个村子里,四处寻找目标。
到了中午,两人在一棵大树上,发现在高大的树枝上,挂着一个大大的马蜂窝。
两人非常高兴,立即穿上防护服,手持杀虫剂,小心翼翼地爬上去,将其摘取了下来。
黄某和唐某离开后,许多漏网的马蜂,回来见“无家可归”,纷纷围绕着大树,“嗡嗡”地乱飞乱窜
周围居住的村民也因此十分的害怕,小孩不敢出门,大人也只得远远地避开,绕路走。
第二天,即2020年8月23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毫不知情的老人官奶奶,赶集归来路过时,看见头顶乱飞乱窜的马蜂,心中害怕,拔腿就跑。
然而,上了年纪的官奶奶,哪里跑得过天上飞的马蜂,她躲避不及,一连被蛰了好几下。
有经验的人都知道,在野外遭遇蜂群后,最好的自救方式是蹲下不动,切忌奔跑。
受伤后的官奶奶,强忍着疼痛,艰难地走回了家里。
到了晚上,官奶奶伤情加重,身体肿大,奄奄一息了,其子女等家属,连忙将她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遗憾的是,官奶奶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8点26分,被医生宣布死亡。
事后,根据县人民医院的医学鉴定结论记载,官奶奶的死亡原因为:蜂蛰伤。
官奶奶去世后,其家属和村民经过打听,知道了事发前,涉事地点的马蜂窝曾被人摘取的事实,便报了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到了黄某和唐某,并将二人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询问。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男子黄某和唐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作刑事立案。
官奶奶的突然去世,其家属十分悲痛,虽然官奶奶年纪大了,但她身体一直很好,去世前,她还经常下地劳动,种植着不少蔬菜等农作物。
官奶奶的儿女等家属,找到当天摘取马蜂窝的黄某和唐某,要求给予赔偿。
自知闯下了大祸的黄某和唐某二人,也未回避,双方就官奶奶的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
无奈最终因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见协商不成,官奶奶的儿女等家属,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黄某和唐某二人,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
官奶奶的家属起诉时提出:
1、黄某和唐某二人无视他人安全,摘取了涉事树上的马蜂窝,导致残余的马蜂受惊后“无家可归”,蛰伤了官奶奶,并最终导致其医治无效死亡。
2、本案黄某和唐某的行为,具有过错,与官奶奶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官奶奶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黄某和唐某二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黄某和唐某也委托了律师,提出了答辩意见:
1、尽管根据医院的鉴定结论,表明本案官奶奶死于“蜂蛰伤”,但是,官奶奶生活在农村,野蜂众多,无法确认蛰伤官奶奶的马蜂,与黄某和唐某摘取的马蜂窝有关。
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蛰伤官奶奶的马蜂,是自己摘取了蜂窝后的马蜂残余。
因而,没有证据证明官奶奶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官奶奶死亡的赔偿责任。
3、综合以上两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官奶奶子女等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期间,为了表明事实,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得知:
(一)事发时,正值中午,黄某和唐某摘取了马蜂窝,部分马蜂外出采蜜未归。
(二)根据黄某和唐某二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表明,两人均承认:“摘取马蜂窝时,有部分马蜂逃逸了”。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行为与官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首先,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官某被马蜂蛰伤致死,与黄某和唐某摘取马蜂窝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
因此,本案二被告黄某和唐某,应当承担官某死亡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本案死者官某系成年人,对马蜂蛰人,缺乏足够的警惕性,未能合理地绕道避开。
同时官某受伤后,自行回家,直到毒发,伤情严重后才到医院治疗,延误耽搁了治疗的时机,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人黄某、唐某共同承担死者官某50%的赔偿责任,共计向官奶奶的子女等家属赔偿13万元。
驳回死者官奶奶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黄某和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许多网友替官奶奶的家属捏了一把汗,到底是哪只马蜂干的,如何能说得清楚?
在法律上,这如何能证明呢?要准确证明是黄某和唐某捅的那个马蜂窝,是那个“马蜂家庭”的成员复仇干的,简直比登天还难!
那么,本案法院又是凭什么判决的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的做法。
具体是指,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能够得出明确结论的是,官奶奶系在黄某和唐某摘取马蜂窝的地点,遭受马蜂蛰伤后死亡的。
以上事实,双方无异议,能够确认。
另外,一方面,根据黄某和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二人“摘取马蜂窝时,有部分马蜂逃逸了”。
另一方面,事发时正值中午,黄某和唐某摘取马蜂窝时,根据生活常识和马蜂生活习性,部分马蜂外出采蜜未归。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足以认定官奶奶系被黄某和唐某二人摘取马蜂窝的马蜂残余蛰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因而本案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认定黄某和唐某的行为,与官奶奶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我国《民法典》生效实施之间,故适用此前《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黄某和唐某无视他人安全,摘取马蜂窝,导致残余马蜂蛰伤了官奶奶,最后医治无效死亡。
二人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本案因马蜂蛰人,导致官奶奶死亡,属于严重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非常明显,正是因为黄某和唐某二人摘取了马蜂窝,激怒和惊吓了残余马蜂,蛰伤了官奶奶,最终导致官奶奶死亡。
二人的行为,与官奶奶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黄某和唐某二人,不顾他人危险,摘取马蜂窝的行为,构成了对官奶奶和其家属的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本案黄某和唐某二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官奶奶死亡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酌情确定二人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0%,综合考虑了以上各种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官奶奶作为成年人,具有全民事行为能力。
特别是作为长期生活在农村的老人,对马蜂蛰人的危害性,是应当具有足够的认识的。
但是,事发当天,官奶奶赶集归来,路过涉事地点时,却对马蜂蛰人的情况,缺乏必要的警惕性,没有采取合理地绕道,或者其他避让措施,导致自己被马蜂蛰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当天官奶奶被马蜂蛰伤后,没有及时去医院检查治疗,而是自行回家,直到毒发,伤情极其严重后,才被家人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延误耽搁了治疗的时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事实上,如果本案官奶奶受伤后第一时间到医院检查治疗,后果未必有这么严重。
因此,综合以上两点,本案官奶奶自己亦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官奶奶的死亡,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地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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