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判刑
家住城市郊区的单身男子孙某,性格内向,老实本分。
孙某从小时候上学起,便一个人独来独往,很少与人交流。
不善言辞的孙某,更害怕和异性交往,即使有女孩子主动和他说话,他也会脸红,心跳加速,不敢正眼看人家。
转眼间,孙某长大了,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孙某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后,却因为其性格原因,一直没有找到女朋友。
孙某的父母,看着村里和孙某年龄差不多大的,孩子都会打酱油了,而他却连女朋友都没有,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而孙某自己的内心也非常焦急,做梦都希望有一个女朋友。
不久,因为城市的快速发展,孙某家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即将获得不菲的拆迁补偿。
消息传出去之后,上门给孙某说媒,介绍女朋友的,络绎不绝。
孙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家的女儿金某,长得比较漂亮,身材苗条,面容姣好。
尤为关键的是,金某不但年轻漂亮,而且思想独立,非常有主见。
经媒人介绍,孙某和女孩儿金某相亲认识后,孙某对女孩金某非常满意,念念不忘。
女孩儿金某却没有看上孙某,拒绝与其继续交往。
但是,女孩儿金某的父母,作为过来人,则认为孙某老实可靠,会过日子,再加上他家即将拆迁,女儿嫁过去后,不会吃苦。
于是,女孩儿金某的父母,态度坚决,要求其与男子孙某谈恋爱。
一年后,孙某家拆迁在即,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女孩儿金某,在其父母的威逼利诱、一哭二闹三上吊下,与孙某领取了结婚证。
新婚之夜,女孩儿金某态度强硬,誓死不从,坚决不与孙某同房。
此后不久,女子金某便外出打工了,与孙某一直没有过夫妻之实。
经济上,二人也是AA制,没有依靠过对方。
就这样,将近2年后,女子金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解除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
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自结婚后,不存在重大矛盾,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于当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驳回了女子金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下达20多天后,即当年的6月14日中午,孙某在与朋友吃饭时,借酒消愁。
孙某和其“妻子”金某二人之间的事,早已在私下传开了,孙某的朋友们几乎都知道,孙某也因此成为了大家的笑谈。
当天吃饭结束后,再次遭到了讥笑的孙某,压抑不住长久以来的怒火,借着酒劲,乘坐出租车来到女子金某打工的地方,将金某强行拉上车,带回了家。
随后,孙某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女子金某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女子金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孙某刚开始时满不在乎,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也丝毫没有隐瞒,一五一十地作了交代。
“我们是领了证的,和自己的老婆发生关系,有什么错?”
孙某最后对警察如此说道。
但是,公安机关却不这么认为,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孙某违背受害人金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强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后,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金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以孙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强奸”案,对于“婚内强奸”这个话题,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主张婚内夫妻之间,不应存在强奸,有人则认为犯罪没有特殊,应当构成。
站在不同的角度,都有其合理的、正确的一面。
这种观点认为,男女之间从恋爱到结婚,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时起,即应视为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夫妻生活,是夫妻之间的应有之义,这种同意,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是一直有效的。
在此期间,男方于是发生性关系,不存在违背女方的性意志。
女方的这种同意,不需要“一事一议”,每次都须征得女方的同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一直有效。
即使有因女方不同意,男方用强的情形,也只能视为家庭暴力,严重的,可对男方按故意伤害处罚,但不构成强奸。
他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犯罪。
特别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具有夫妻关系的强奸,排除在犯罪外。
他们认为,性自主权,是女性的重要权利,不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何人,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犯罪。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的规定,结合立法精神来看,强奸罪中的性行为,是具有非法性的,是不被法律和道德认可的。
按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
因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认可夫妻之间存在强奸,这便派生出刑法上一个矛盾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方面,有一个无限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认可婚内强奸属犯罪,那么,当妻子不愿意时,她就可以依据这个规定,对丈夫实施无限防卫,打伤打残,甚至打死其丈夫。
而根据以上规定,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是合法的。
很显然,这是违背常理的。
因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婚内强奸”的。
但是,虽然夫妻之间一般不存在强奸,却有例外,特殊情况下,女方公开表明要终止,或者解除夫妻关系,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比如,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女方主动离开男方,分居生活。此时,如果男方进入女方单独居住的地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再比如,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女方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明确地、公开地表明了其“不同意”的意志,此时,如果男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是成立的。
本案中男子孙某和女子金某的情况,正符合该情形。
只是,这与一般强奸犯罪,还是存在区别的,故本案法院最后从轻发落,判处男子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总的来说,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强奸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是不存在婚内强奸的。
但是,如果妻子公开地、明确地表明要终止、解除夫妻关系,明确表示“不同意”丈夫的性要求的,如果丈夫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本案即如此。
本案中,女子金某自相亲认识孙某时起,便对孙某“不来电”,不愿意同他继续交往。
当然,更没有与其结婚的想法。
但是,女子金某的父母,则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强行要求女子金某嫁给孙某,暴力干涉其婚姻自由。
最后,在父母的干涉下,女子金某不得不与孙某领取结婚证,结了婚。
本案金某父母强迫女儿结婚的行为,很明显,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涉嫌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指实施捆绑、殴打、禁闭等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要求被害人主动告诉,司法机关才会受理。
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女子金某认为其父母干涉了其婚姻自由,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其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量刑处罚方面,一般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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