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学生因未完成作业,屁股被老师打开了花!警察:不违法
山西吕梁,当地某中学七年级班主任老师梅某,平时除了工作,没有其他业余爱好。
梅老师对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要求非常严格,一直以来,深受学校领导器重,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学生家长的认可。
事发当天,梅老师所在班级的学生小渠,因为多次不完成作业、违反课堂纪律,梅老师十分生气,将他叫到教室前面,用一截短木板,照着他的屁股,连续敲打了八九下。
下午放学回家后,小渠的母亲见他走路不正常,一拐一瘸的,便询问问怎么回事,是不是和同学打架了。
小渠则告诉父母,是班主任梅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脱下他裤子打了屁股。
小渠的母亲爱子心切,连忙脱下小渠的裤子查看。
当她褪下小渠的裤子时,发现他屁股上,出现了大块的青紫,看着非常严重。
第二天早上,小渠的母亲再次查看他的伤情,见还没好,便将小渠带到医院检查,经诊断记录显示:小渠“右手、双臀部软组织损伤”。
小渠的父母心疼不已,找到学校,要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老师给个说法,并要求赔偿孩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元。
但是,学校领导经调查了解,研究后表示,事发时,班主任梅老师完全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不存在恶意殴打,拒绝了小渠父母的要求。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等。】
小渠父母的要求被学校拒绝后,紧接着,小渠的母亲回到家里,录制了视频,称其孩子在学校时,被班主任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脱掉裤子,用木棒进行殴打,给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随后,小渠的母亲拿着视频录像,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同时还向12345进行了投诉举报。
“心理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孩儿也有自尊心了,现在都不想去学校,他觉得自己没脸见人。”
小渠的父母如此说道。
半个多月后,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本案“没有违法事实”,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终止了调查。
接着,事发一个月后,当地教育局也通过12345回复称:
“通过调查,学生小渠因多次不完成作业,课堂违反纪律,班主任梅老师用一截短木板在该生屁股上敲打了八九下。”
“老师完全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并没有恶意殴打,更没有当着全班学生面脱裤子殴打一事。”
据此,当地教育局认为,本案梅老师的行为,属于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实施的正常惩戒,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我们常说,“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教育,教师的惩戒权是必不可少的,“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
“把戒尺还给老师”,是许多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声。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从法律上支持了教师的“惩戒权”。
教育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小学教育,学校和老师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甚至强迫受教育者服从安排,学习文化知识、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范等。
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训导、包括必要的惩戒,都是教育的必备手段,也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同时,制止部分违反纪律、妨害全体学生的行为,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不但是教师的权利,还是教师的法律义务。
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的义务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
因此,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活动职责活动中,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是具有惩戒权的,必要的惩戒,是合法的。
本案七年级学生小渠班主任梅老师的行为,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正常行为,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责任,也有义务根据其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进行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分别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进行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同时,教育部颁布的,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以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在教室内站立等教育惩戒方式。
对于严重扰乱课堂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本案小渠违反学生纪律,多次不完成作业,违反课堂纪律,班主任老师有权对其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
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实施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但是,教师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过当体罚学生,是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事实上,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教师也一样,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教师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违纪学生。
即使实施惩戒时过当,给学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因其主观上不具有殴打,或者伤害的故意,因而不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教师进行治安处罚,而只能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
即治安违法案件中,殴打他人和被殴打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功能,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而教师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中,其与学生,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管理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教师的行为,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职务行为,教师和学生之间,在教学过程中,不是平等的关系,学生有义务接受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因此,本案中,班主任梅老师在教育惩戒学生的过程中,即使被认定为行为过当,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应当是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本地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头条家时光#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