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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首!他是我‘打’死的,我愿意赔偿!”检察院:不!你无罪

法律人2023-06-01 09:08:132

广西来宾,象州县农村女子潘某,为人热情,性格刚烈。

女子潘某年轻时,身材匀称、面容姣好,是远近闻名的美人,曾是无数男人的梦中情人。

如今尽管已年近五旬,女子潘某却仍然容颜不老、风韵犹存。

事发当天,村里一家人因事办理宴席,村里几乎家家户户都前去参加。

女子潘某也不例外,随同村民们一起,参加了当天的酒宴。

当酒宴结束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了,女子潘某准备回家,但因天黑害怕,她担心路上不安全,便约了邻居男子王某,两人一起结伴回家。

令女子潘某没有想到的是,男子王某当晚喝了不少酒,一路上醉醺醺的,对她不停地开着低级玩笑,甚至动手动脚。

刚开始,面对王某口头上的占便宜,女子潘某喝斥了几句后,便没再搭理他。

随后,王某却越来越过分,胆子也越来越大,他不停地亲吻、拥抱女子潘某,还对她上下其手。

但王某的行为,遭到了女子潘某的奋力反抗,未能得逞。

遭到拒绝后,男子王某安分了一会儿,两人相安无事地走着。

但是,当二人走到一偏僻路段时,王某突然上前,将女子潘某一把抱住,随后满嘴酒气地凑近她的脸,企图亲吻她。

女子潘某见状非常生气,激烈反抗,狠狠地一把推开了王某。

谁知道王某因此站立不稳,一个踉跄,仰面朝天,后脑勺着地,倒在了地上。

王某摔倒后,女子潘某起初并未放在心上,也没有意识到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她走了几步后,见王某没有跟上来,便回头查看,见王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喊他也没有回应。

女子潘某害怕了,连忙打电话叫来了朋友和家人,一起将王某送到就近的乡卫生院检查治疗。

随后,因王某伤情严重,他们又将王某转到了县人民医院治疗。

但遗憾的是,13天后,男子王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亡的原因为,因头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

王某死亡后,女子潘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即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认为,女子潘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被害人王某在醉酒情况下,身体自控力较差,用力推搪,可能会给其人身造成重大损害。

但女子潘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最终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遂将其移送到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两次审查后认为,女子潘某的行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王某受伤抢救期间,女子潘某主动为其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

王某死亡后,双方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女子潘某和其家人,为了息事宁人,曾答应赔偿王某家属5万元,但王某家属认为太少,予以了拒绝,双方因此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见无法追究女子潘某的刑事责任,王某的家属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等。】

王某的家属起诉时提出:

1、事发当天晚上,女子潘某主动邀请醉酒的王某一起回家,令王某误认为对其有好感,因而在路上,王某的说笑和部分动作,系成年人之间正常的开玩笑行为,并不违法。

2、女子潘某将醉酒的王某推到在地,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构成对王某的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3、事发当天,王某受伤后,女子潘某因害怕承担责任,隐瞒王某被其推到,后脑勺着地的事实,耽误了医院抢救治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根据法律规定,女子潘某应当承担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7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女子潘某也委托律师,作出了答辩:

1、事发当天晚上,自己和王某一起回家,王某对自己不停地进行口头和肢体上的骚扰。

事发时,自己推开王某,是为了阻止其强行侵犯自己,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违法。

2、王某倒地受伤后,自己及时将其送到了医院抢救治疗,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同行先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3、自己不是专业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知识,事发时,自己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判断,认为王某系普通醉酒和受伤,将其送到医院,没有耽误抢救治疗,不构成侵权。

4、根据以上几点综合考虑,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王某死亡的任何民事责任,因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女子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的民事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子潘某的行为,系在遭受性骚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女子潘某,不应承担王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死者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热议。

本案无论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责任的认定,还是法院在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均获得了一致好评、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

这次,他们没有“和稀泥”,没有以“人死为大”,搞人道主义补偿等,收获了大量的赞。

有人说,一个醉汉,不用人推,他自己就可能摔倒,因此,本案女子潘某的动作,力度不可能很大,况且她出手,完全是为了制止王某的猥亵,是正常人的正当反应,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本案呢?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该罪从客观上看,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法律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后果,从而构成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

本案中,女子潘某在被醉酒男子王某采取搂抱、亲吻等方式强行猥亵时,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反应,用手推开王某。

其行为,不存在过失。

对于本案王某死亡这一结果,女子潘某既不存在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形。

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

因此,本案女子潘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醉酒后,酒壮熊人胆,对女子潘某采取搂抱、亲吻等方式进行猥亵。

事发时,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于当时的女子潘某来说,该不法侵害,正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依法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女子潘某用手推开王某的行为,出于在遭受猥亵时,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其防卫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女子潘某的行为,虽然导致了王某的死亡,但是,其行为依法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女子潘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女子潘某的行为,依法属正当防卫。

民事责任方面,其不应当承担本案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女子潘某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一方面,事发时,王某倒地受伤后,女子潘某并非专业医护人员,其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判断,醉酒的王某,应该属于普通受伤。

如果像要求专业医生那样,要求女子潘某,能够判断出当时王某后脑勺受伤的危险性,从而认定其存在耽误治疗的过错,难免过于苛。

事实上,王某受伤后,女子潘某及时联系送医,便应视为其尽到了法律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王某家属请求女子潘某赔偿其8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事实不符,没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于理,均值得肯定。

首先,何为“性骚扰”?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性骚扰,一般指行为人使用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作出的,使对方感到不悦的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性骚扰”的认定,从法律层面上,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

1、违背受害人意愿。

从受害人的主观心态上看,性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愿,会引起受害人的心理抵触和反感等。

2、行为与性暗示,或者性要求有关。

性骚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意识的故意,带有强烈的性意识。

3、认定时,应当以受害人主观意愿作为判断标准。

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应以受害人的主观意愿为准。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性骚扰的对象,即受害人,没有性别上的区分。

多数情况下,性骚扰的受害人为女性,但是,男性同样也可以成为性骚扰的对象。

法律也没有将男性排除在性骚扰受害对象之列。

其次,“性骚扰”有何法律后果?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还规定:“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于性骚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他人”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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