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当街与7旬妇女发生关系,未遭到反抗,构成强奸罪吗?
陕西汉中59岁的刘某发现71岁聋哑老妇在等候公交车,便以给其买饭的借口准备诱骗老妇到偏僻处行龌龊之举。恰好老妇还没有吃饭,就跟着刘某走了。走了一段路后,老妇走累了坐在路边休息,刘某忍不住开始老妇实施WX,随后又在人行道挡板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次日,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那么,刘某并未有暴力行为,其能构成强奸罪吗?是否要对刘某从重处罚呢?
1、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它侵害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刘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但是受害者聋哑老人已经71岁,且神志不清(如神志正常不会因为一个陌生人买饭吃就跟着他走)。老人面对刘某的兽行,可以说没有意识也不具备反抗的能力。因此,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违背了老人的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所以,对刘某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侵害聋哑老人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并未涉及到老年人或者聋哑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伤害60周岁老人 、残疾人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举轻以明重,强奸残疾老人亦应从重处罚。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伤害老人的犯罪行为,通常也是酌情从重处罚的。#汉中头条##汉中##法律人举案普法#
3、人行道挡板后没人能看到,算不算公共场合?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由此可见,公共场所是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而人行道本就属于公共场所,且《刑法》并未将公共场所是否有人或者在场人数多少作为判定标准。因此,虽然当时那里没有人,但并不妨碍其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因此,刚哥觉得对于刘某理应按照在公共场所犯罪的情形量刑。
刘某已行将耳顺之年,或许已是儿孙满堂。本该颐养天年,竟行此龌龊之举,实在令人大跌眼镜。不知他服刑完毕后,还有何面目再见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为满足一时之欲望,锒铛入狱,刘某的教训也是够深刻的了。俗话说“温饱思淫欲”,估计这刘某是吃得有点撑!人行道挡板后、71岁、大白天,刘某的行为及脑回路实在是奇葩,着实震碎了大家的三观。结合案情,刚哥觉得对刘某量刑三年三个月还是有点轻了。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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