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男人被老婆打得不敢回家!”法院:禁止家暴丈夫
福建泉州,男子杨某生性懦弱,老实本分。
然而,杨某虽然从小中规中矩,但学习成绩一直比较好,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不错的单位里工作。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一晃到了娶妻成家的年龄。
后来经人介绍,男子杨某与女子曾某认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女子曾某性格暴躁,态度粗野,动不动便开口骂人,甚至拳脚相向,生起气来不顾后果,拖刀动斧。
女子曾某在与杨某恋爱时,尽力克制和掩饰其情绪,很少暴露,因而男子杨某尽管有所察觉,但并未放在心上。
男子杨某觉得可能是两人性格差异的问题,结婚后,双方经过磨合,自然会好的。
然而,事实证明,杨某错了!
不但错了,而且错得离谱,还上了热榜,成为全国首例!
原来,杨某自和女子曾某结婚后,女子曾某之前的暴躁性格和暴力倾向,暴露无遗。
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女子曾某平时稍有不顺,就会冲杨某发火。
轻者辱骂,拳打脚踢,重则抓住杨某,又撕又咬,甚至拿刀砍他。
杨某本来就老实懦弱,对女子曾某,他不敢反抗,选择了退缩和忍让。
但是,杨某的退缩和忍让,并没有换来他期望的和平,反而令女子曾某变本加厉。
一次,杨某又遭到了女子曾某的家暴,他不堪忍受,赌气离家出走,躲进了办公室,然后将房间门反锁。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女子曾某竟然追到杨某的办公室,砸开门锁,冲进杨某的办公室,一阵打砸。
无奈之下,杨某选择了报警,但是,警方介入,得知双方系夫妻关系后,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进行了调解。
经过警察的调解处理,女子曾某和杨某和好,警方按规定,未对女子曾某给予治安处罚。
杨某原本以为,女子曾某从此以后,会有所改变。但是,女子曾某依然我行我素,杨某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最后,杨某只得求助法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申请人杨某的情况,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令条件,遂发出了福建省首例针对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内容为:
“禁止曾某对杨某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曾某在杨某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杨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
【律师说法】
据了解,本案系福建省首例针对男性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一经报道,便引发了热议。
有网友直言:“这杨某也太不男人了,竟然被女人家暴!”
也有网友提出:“杨某是不是太爱妻子了,甘愿受虐,不过,这也太不正常了!”
那么,从法律上,应如何看待呢?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妇女、小孩,或者老人,很少有成年男人遭到妻子的家庭暴力的。
但是,根据以上规定,并不排除成年男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本案即如此,杨某成为了其妻子家庭暴力的对象。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法律上,有两种处罚方式。
一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尚不构成犯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本案中,女子曾某对其丈夫实施家暴,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但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本案女子曾某家暴其丈夫杨某,经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故公安机关不再对其给予治安处罚。
人身安全保护令,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本案杨某的情形,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作出了裁定:
“禁止曾某对杨某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曾某在杨某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杨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
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也是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本案中,如果女子曾某和杨某离婚,杨某以受到了女子曾某的家暴为由,要求女子曾某予以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没有离婚的,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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