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7个孩子怎么活啊!他酒店醉亡,必须赔110万!”法院:驳回
广东中山,32岁男子叶某,身材魁梧,体态偏胖,1米79的身高,体重为82公斤。
值得一提的是,叶某的事业,也跟他的身材一样,较为“福态”。
叶某是从事房屋装修行业的,由于其为人豪爽,重情重义,再加上其做事一丝不苟,十分注重细节和质量,因而没过几年,叶某的装修业务便做得风生水起,他自然也赚得盆满钵满。
事业有成的叶某,娶了一个同他差不多大,年轻漂亮的妻子。二人结婚后,先后生了7个孩子。
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叶某,可谓是春风得意,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事发当天,叶某又签了一笔大单,到了晚上,心情大好的叶某,叫上李某等5名好友,一起到本市有名的KTV里喝酒唱歌庆祝。
叶某等人是这家KTV的常客了,值班经理不敢怠慢,叶某等一行6人刚到门口,KTV年轻漂亮、身材火辣的女服务员,便将他们领进包厢,小心伺候。
当天晚上,大家都非常高兴,气氛也特别热烈,喝酒唱歌,不知不觉,6人一共喝了20多瓶啤酒,再加上2瓶洋酒。
散场时,已经到了深夜,大家都喝得酩酊大醉,叶某的5个朋友,先后陆陆续续地离开回家了,只剩下叶某一个人在包厢里,呼呼大睡。
服务员见状,连忙报告了经理,值班经理进入包厢查看后,立即联系了叶某的朋友。
然而,当晚叶某的朋友也醉得很厉害,接到电话后,很快便忘记了,既没有安排人去接叶某,也没有通知他的家人。
直到凌晨两点多,客人都走了,KTV打算关门打烊,见仍然没有人来接叶某,值班经理便叫来几个服务员,打算将叶某扶到楼上酒店房间里休息(该KTV和酒店在一栋楼,属同一家公司)
但是,叶某本来就肥胖,加上醉酒,身子太沉,服务员扶不起来,于是,他们便找来了一个小推车,将叶某抬到小推车上,一路颠簸着,将叶某送进了房间。
根据事后调取的酒店监控录像显示,期间,由于颠簸,叶某有两次还摔到了地上。
叶某被送进酒店房间后,酒店方面安排服务员,每隔一两个小时,前去查看一下,直到天亮,酒店服务员一共查看了三四次。
后来见叶某没事,便没有再去查看了。
到了当天下午两点左右,酒店服务员见叶某一直没有出来,便再次进去查看,才发现叶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嘴角还流出了大量呕吐物。
在请示公司领导后,酒店服务员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联系了救护车,将叶某送到医院抢救。
遗憾的是,叶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叶某去世后,法医经过鉴定,发现叶某生前患有高血压、肝炎等疾病。
其死亡原因为酒后高血压病发,因脑干出血死亡。
叶某去世后,家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其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欲绝。
叶某的妻子,看着头天出门还好好的人,转眼间便成了一具冰冷的尸体,尚未懂事的孩子,吵着要爸爸,更是哭得数次晕厥。
在料理了叶某的后事之后,叶某的家属认为,事发前,叶某到KTV和酒店消费,KTV和酒店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叶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KTV酒店方面则认为,叶某的死亡系其过量饮酒,引发自身疾病死亡的。
KTV酒店方面已经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协商无果后,叶某的家属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KTV酒店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们提出:
1、事发当天晚上,叶某在KTV包厢里系醉酒昏迷,而非睡觉。
KTV酒店服务员判断失误,未及时送医,延误了抢救,存在过错。
2、KTV服务员送叶某去酒店房间时,行为粗暴,不把叶某当人,而是视为“货物”,用专门运货的小推车送,十分错误。
从监控录像里可以看到,当时叶某被横放在小推车上,脚朝上,头部朝下,身体倾斜。
期间还有两次滑落摔到了地上,作为叶某的亲人,每当看到这段视频时,都忍不住一阵阵地心疼,继而愤怒。
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KTV酒店方面,未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叶某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KTV酒店房间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针对叶某家属的起诉,KTV酒店方面也委托律师,作出了答辩:
1、KTV酒店服务员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叶某是昏迷,还是醉酒睡觉。
根据常理判断,当时叶某属于酒后昏睡,不具有生命危险。
2、事发时,因叶某身体肥胖,且醉酒后四肢无力,服务员无法正常搀扶,便用小推车将其送到酒店房间休息,属于无奈之举,但并无不当。
同时,此前类似情况曾多次发生,KTV酒店方面亦采取同样的方式,并未出事故。
3、经法医鉴定,叶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因发脑干出血死亡,其责任,在叶某自己。
综合以上几点,KTV酒店方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叶某的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叶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KTV酒店方面作为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对叶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以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应当在合理的、必要的范围内确定。
本案中,被告KTV酒店的服务员在发现叶某醉酒睡着了之后,联系了其共同饮酒的朋友,但因为该共饮人的疏忽,将叶某独自留在了KTV酒店。
后被告方又主动将叶某送到酒店房间休息,为防出事故,还特意安排服务员每隔一段时间前去照看一下。
被告方的以上行为,已经尽到了行业内通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认定为其存在过错。
对于被告方服务员用小推车送叶某进房间一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叶某身体较重,醉酒后无力,难以搀扶等,被告服务员的行为,符合常理,并无不妥。
其次,叶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大量饮酒,根据法医鉴定,其死亡系其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因发脑干出血死亡,其损害后果,应由叶某自己承担。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被告KTV酒店方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叶某的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叶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叶某的家属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叶某正值壮年,事业有成,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
其去世后,家里7个孩子失去了父亲,妻子失去了丈夫,父母失去了倚靠,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非常令人同情。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万万不可因同情,便“和稀泥”,失去法律的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遵循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有责就是有责,无责便是无责,杜绝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和稀泥”。
本案两级法院的审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合乎普通人的情理和价值判断,值得点赞。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不能过于苛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经营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安全保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因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予排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消费者发生意外,遭受意外损害后,经营者应及时救助和送医。
如果因救助不及时,延误了治疗,或者存在救援方面的失误和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叶某到KTV喝酒唱歌等,其醉酒睡着后,服务员先是联系了其共同饮酒的朋友,但因为其朋友的疏忽,将叶某独自留在了KTV酒店。
随后,KTV酒店服务员又主动将叶某送到酒店房间休息。
期间,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事故,服务员还每隔一段时间,便前去照看一下,当时并未发现异常。
次日发现叶某异常后,立即报警并联系救护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酒店方的以上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行业内通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民事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酒店方,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这一点,本案没有争议,叶某的死亡,属于严重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亦无从谈起,被告方不存在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被告酒店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对叶某的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本案被告酒店方面,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叶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据此,本案法院判决被告酒店方不
承担叶某死亡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每一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叶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最为了解的,无疑是叶某本人。
但是,叶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不能过量饮酒,其却不顾危险,醉酒导致疾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其过错,完全在叶某自身。
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酒店方作为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叶某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驳回了死者叶某家属的索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合情合理。
最后,本案正当壮年的叶某突然去世,其家属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也令人同情。
但是,感情不能左右法律,法院最终判决酒店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无可指责,符合法律规定。
法治背景下,不再是“人死为大”,“谁闹谁有理”。
以前那种动辄赔、赔、赔,“人死为大”、“谁闹谁有理”的做法,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如今已渐行渐远,一去不复返了。
法律面前,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拒绝“和稀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才是法治的真正内涵。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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