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违停,不能自证清白,罚!”且看法院如何判
江苏镇江,生于农村的男子刘某,从小乖巧听话,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一直不错。
大学毕业后,刘某经过严格的招聘考试,过三关斩六将,进入了当地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待遇很好。
刘某的父母,为了减轻儿子的生活压力,则仍然在农村老家里,风里来,雨里去地伺弄着家里的一亩三分地。
刘某是个孝子,放心不下老家的父母,一有空,他便会回到农村老家,看望父母。
后来,为了方便出行,刘某购买了一辆轿车,作为代步工具。
事发当天,刘某又像往常一样,一大早便起床,开着车回老家。
在高速公路上,刘某不紧不慢地开着车,大约上午8点31分时,刘某突然看见车辆仪表盘上的胎压故障灯,亮了起来。
老司机都知道,在高速公路上,如果车辆轮胎出故障,一旦发生爆胎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刘某不敢大意,连忙减速,向右打转向灯,驶入了应急车道,然后在确认后方没有来车后,开启了双闪警示灯,下车检查轮胎。
然而,就在刘某下车检查车辆轮胎时,不到1分钟的时间,正在路上巡逻的交警,发现了他。
交警遂上前对刘某进行了询问,随后现场查看了其车辆轮胎,未发现任何异常,便让刘某先将车开到前方不远处的服务区,接受调查。
刘某连忙辩解,称其确实是在发现车辆轮胎故障灯亮了之后,才临时停车检查的,即使现在没有发现问题,自己防患于未然,并没有错,否则,等到真正出事时,一切都晚了。
为了证明自己的行为,刘某还特意拍了3段视频,作为证据保存。
但是,调查结束后,交警部门认为,刘某非紧急情况,无故占用应急车道停车,且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遂在依法履行了告知等相关程序后,对刘某作出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收到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刘某认为,自己确实是在发现车辆胎压故障灯亮了之后,才紧急停车检查的,不应属于违法停车。
另外,即使自己违法停车了,但时间短,不到1分钟,属于“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形,交警部门批评教育即可,不应直接对自己下“狠手”,罚款又记分。
于是刘某在申辩无果后,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一个多月后,行政复议决定下达,结果为维持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仍然不服,咨询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刘某起诉时提出:
1、交警部门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事发时,自己确实是因为车辆胎压故障,临时在应急车道上应急停车,检查车辆轮胎的。
为此,自己当时还拍摄了视频,证明自己确实是下车检查轮胎。
现场执法交警仅凭经验观察,便认定自己车辆轮胎没有故障,缺乏事实依据。
这种做法,属于唯结果论,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轮胎故障,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事发时,自己没有放置三角架警示标志,是因为当时从下车到查看轮胎结束,时间短,前后不过1分钟时间,没有必要放置警示标志。
3、即使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违法停车,但明显属于“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形,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交警部门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本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交警部门向法院提交了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录像、现场图片等证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其证明目的,是证明事发时刘某“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事实,以及该行为违法,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期间,交警部门答辩时称:
1、本案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现场照片、交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等证据显示,事发时,刘某违法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刘某辩解称其车辆轮胎突发故障,但经现场执法交警查看,没有发现异常。
刘某提供的3段视频证据,仅证明其在停车后检查车胎。
刘某提供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车辆存在“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车。
据此,本案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法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上,违法事实清楚。
2、本案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性记6分。
第三,《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刘某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交警部门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首先,根据本案被告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足以证明原告刘某确实具有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的事实。
其次,原告主张其系在发现车辆胎压异常,车辆轮胎可能出现故障后才临时停车的,但是,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无法认定其系“紧急情况”停车。
被告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非紧急情况”停车,依法能够成立。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刘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认真审理,仔细研究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遂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这并非绝对,并不意味着,所有举证责任,全部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事实上,行政机关只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的,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根据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录像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刘某在车辆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非紧急情况”,违法在应急车道上停车。
刘某辩称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系其车辆胎压异常,自己在发现胎压故障灯亮后,才停车检查的,属于“紧急情况”。
但是,刘某却没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其以上辩解理由成立。
虽然刘某拍下了视频,证实其下车检查轮胎,但无法证明其车辆,确实存在故障的“嫌疑”。
事实上,如果本案刘某下车前,将仪表盘上的胎压故障预警灯亮起的情况,录下视频作为证据,本案或许将会是另外一个结果。
但就本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看,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在紧急情况下,是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的生命通道,严禁违法占用。
如果所有车辆都可以任意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在被查获时,随便说上一句“我怀疑车辆出现了故障,停车检查”,便可免罚,则后果,无法想象。
因此,本案中,无论是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均是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急车道,又称为“生命通道”,在高速公路上,应急车道的作用,可想而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根据交警及相关部门的解释,应急车道,主要是指在城市环线、快速路及高速路两侧施划的,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军人、警察等执行紧急事务的车辆使用的通道。
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禁止无故占用应急车道停车。
但是,特殊情况下,根据规定,社会车辆是可以临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临时停车的。
以本文所在省份为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根据该规定,高速公路上,当车辆发生故障时,是可以临时停车的。
那么,高速公路上,能够在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车辆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
比如爆胎、刹车失灵、发动机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形。
2、车内乘客突发严重疾病。
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一旦发生这种突发情况后,为了抢救生命,需要停车紧急处理,或者通过应急车道,紧急送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记得报警,同时保留医院证明等证据。
3、遇特殊情况,在交警的指挥下,可以走应急车道,或者在应急车道上停车。
本案中,刘某如果确实是发现车辆胎压异常,车辆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保留证据。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刘某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结果或许能够改变。
另外,本案刘某停车后,未按规定放置三角架警示标志,也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如果车辆难以移动,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
司机未按规定设置三角警告牌,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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