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你老婆,就当你妈!”女子离婚后欲与公公结婚,法院:驳回
浙江宁波,女子谢某与男子李某是夫妻,两人结婚多年,共同生育有一个女儿。
男子李某家里是做生意的,家境殷实,经济条件较好。
李某结婚后,男主外,女主内,生意上的事,多为男子李某负责。
女子谢某性格温顺,老实本分,没有什么不良嗜好,结婚后,一直在家里带孩子,偶尔也协助家里人照顾生意上的事。
有人说,“男人有钱就变坏”,男子李某也不例外,有了钱之后,他背着妻子谢某和家里人,在外面找了一个比其妻子谢某年轻8岁的女子,二人卿卿我我,整天几乎形影不离。
李某自从在外面有了小情人之后,便经常不回家,对其妻子谢某和女儿也不管不顾。
李某的父亲老李,老伴儿离开得早,自己一个人独自把儿子李某拉扯大,吃了不少苦。
儿子长大结婚后,儿媳谢某虽然老实本分,不善言辞,但她非常顾家,家里上上下下,被她打理得井井有条,孩子也照顾得很好,因而老李对儿媳谢某非常地满意。
得知儿子在外面有了小三后,老李非常生气,多次警告儿子李某,让他和外面的女人分手,然后回归家庭,否则,他便要断绝父子关系。
然而,“儿大不由娘”,对父亲老李的话,李某根本就没有放在心上,依然我行我素。
后来,事情还是发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在男子李某的强势要求下,老实本分的谢某,不得不答应了李某,和他办理了离婚手续。
李某离婚后,他的父亲老李被气了个半死,称不要这个逆子了,把李某赶出了家门。
这下也正合了李某的意,他在外面,刚好和此前的小情人,正大光明的在一起了。
女子谢某离婚后,老李舍不得孙女,同时他也非常不看好儿子和他外面的这个女人,在他看来,儿子放弃了这么好的媳妇,是一时糊涂,他终究会后悔,会再回来和儿媳谢某和好的。
于是,老李便没让女子谢某离开,让她仍然带着孩子,住在家里。
女子谢某内心,其实也非常不愿意离开这个家,她也期盼着李某有一天能够回心转意,与她和女儿一家三口,重新一起生活。
但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时间一长,女子谢某和老李因为朝夕相处,日久生情,竟然突破了道德底线,双双有了感情。
前儿媳和公公有了感情,这在外人看来,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理解的。
二人之间的事情传开后,立即引发了轩然大波。
但是在女子谢某和老李二人眼里,双方彼此惺惺相惜,是有真感情的。
经过几番细思量,内心痛苦地挣扎后,两人最后决定“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打算正式领证结婚。
女子谢某作决定前,多次查阅学习了法律对于结婚的规定,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允许结婚,或者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当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胁迫的。
3、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4、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
而自己虽然是和前公公申请结婚,但并不属于以上禁止情形。
法律上有一句谚语说得好,“法无禁止即可为”。
于是,女子谢某和老李二人共同选择了一个良辰吉日,一起来到了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申请结婚。
工作人员接到二人的结婚申请材料,调出双方的身份信息,发现二人的关系后,吃惊不小。
工作人员当时无法作出决定,让女子谢某和老李二人留下联系方式,等候通知。
事后,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经过专门研究和审查后,认为女子谢某和老李的结婚申请,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结婚条件,决定不受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收到民政局的不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决定材料后,女子谢某和老李不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政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女子谢某和老李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的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给自己办理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前儿媳与公公结婚,可能造成家庭人伦混乱,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民政局不受理二原告的结婚申请,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女子谢某和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果然“艺术来源于生活!”,这种只能在小说、电视剧上看到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
原来,电视剧之所以敢这么演,是有生活基础的。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看待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结婚的规定,对于禁止结婚,或者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当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胁迫的。
3、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4、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女子谢某和老李,确实不在禁止结婚之列。
法律上有一句著名的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为何本案二人的结婚申请,不能得到批准呢?
原因在于,除此之外,法律还另有规定。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女子谢某和老李申请结婚,虽然从法律规定的条件看,是符合的。
但是,作为前儿媳和公公申请结婚,是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的。
根据以上规定,二人的结婚申请,自然不能得到民政机关的许可。
公序良俗,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指社会的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所谓良俗,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风尚,它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等。
在我国,自古以来,公公和儿媳发生不伦之恋,一直是非常忌讳的,被认为是“大恶”。
因为它不但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带来社会伦理混乱。
本案中,女子谢某原系老李的儿媳,女子谢某和老李的儿子李某结婚后,双方共同生育有一个女儿。
女子谢某在和李某离婚后,如果允许其同前公公结婚,势必引发家庭伦理混乱。
站在老李的角度,前儿媳成为了妻子,那么,孙女还是孙女吗?
是继续给他喊“爷爷”,还是改口叫称“继父”?
特别是对李某来说,自己的女儿,一下子变成了“妹妹”,如何能接受?
这不但在人伦上会出现混乱,在继承法律关系上,也会带来矛盾。
因此,这种行为,立法者早在立法之初便考虑到了,是不允许其出现的。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女子谢某和老李申请结婚的行为,违背了以上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因此,本案民政局和法院的处理结果,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符合法律规定。
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李某在和女子谢某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小其妻子8岁的“小情人”一起,公开同居生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了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本案男子李某,“有钱就变坏”,喜新厌旧,法律规定上看,他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只不过,对于重婚犯罪,国家一般不会主动追究,它属于自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受害人决定。
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本案即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女子谢某认为需要追究男子李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其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是否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决定权在女子谢某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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